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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24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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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局稽查局于2007年6月5日以《违法线索报告表》向区公安局报案,称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并且有毁灭证据的可能。2007年6月8日,区公安局立案,并于6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先行拘留。6月10日,区公安局提请区检察院对张某批准逮捕。张某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月31日,区检察院以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经依法传讯不能及时到案,且下落不明为由对张某作出逮捕决定。张某于2014年6月3日被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区看守所。
区人民法院审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第79号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5月16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第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刑事审判的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本题解析: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007年,陈某、范某、郑某、江某、罗某、宋某、华某7人发起设立蓝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威公司”),主要生产集成电路。其中陈某、范某、郑某、江某各持有19%的出资,其余三人各持有8%的出资。2010年4月8日,蓝威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同时,范某、郑某、江某、罗某四位股东向股东陈某转让各自持有的蓝威公司1%的股权。
2010年6月,蓝威公司拟为鸿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依照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相关事项。
2020年4月,蓝威公司拟向全体股东分配2019年度的公司利润。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蓝威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本题解析:
选项CD: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姚某出国发展后,2019年5月,通过电话口头将自己在国内所有的一处厂房及机器设备出租给好友孟某,双方约定月租金6000元,租期5年,已知孟某当时熟知该厂房年久老化的情况。
2020年5月,由于雨水较大,厂房被雨水浸泡,墙体损毁严重无法继续使用,于是孟某请求姚某找人进行维修,姚某拒绝。孟某无奈只得自己找人维修,维修费用8000元。之后,孟某请求姚某支付维修费时,同样遭到拒绝,孟某因此未支付5月份的厂房租金。由于疫情原因,孟某生意难以维持,于是在未通知姚某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将该厂房转租给徐某。
8月,赵某向姚某表示愿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厂房以及机器设备,二人达成协议并一次性结清了价款,随后姚某将该买卖情况告知孟某,并通知孟某向赵某交付厂房及机器设备。
孟某认为其租赁合同成立在先,并且姚某未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将出卖条件进行通知,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本题中,赵某直接通过孟某取得机器设备的交付方式为( )。
本题解析:
指示交付: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对乙公司的债务,于2019年12月1日被乙公司申请破产。2019年12月12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2020年6月1日,丁公司获悉甲企业被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出租给甲企业的机器设备,被管理人拒绝。2020年8月1日,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
丁公司行使取回权的下列方式中,符合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本题解析:
取回权,是指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享有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
2019年9月,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月20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19年1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A、B、C、D、E参与了管理人的选举。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管理人收到以下债权申报:
(1)债务人所欠银行未到清偿期的借款;
(2)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债务人所欠职工医疗费;
(5)债务人所欠职工伤残补助。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对甲公司的董事王某的薪酬,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存在以下应当追回的非正常收入:
(1)董事王某的绩效奖金10万元;
(2)董事王某的工资性收入4万元;
(3)董事王某的其他非正常收入。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追回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本题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而不是必须取回质物、留置物。
2019年9月,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月20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19年1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A、B、C、D、E参与了管理人的选举。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管理人收到以下债权申报:
(1)债务人所欠银行未到清偿期的借款;
(2)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债务人所欠职工医疗费;
(5)债务人所欠职工伤残补助。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对甲公司的董事王某的薪酬,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存在以下应当追回的非正常收入:
(1)董事王某的绩效奖金10万元;
(2)董事王某的工资性收入4万元;
(3)董事王某的其他非正常收入。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有( )。
本题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见下表);(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1)选项A: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2)选项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3)选项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公告的情形是( )。
本题解析: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试卷分类: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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