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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24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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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3日,甲市税务局的稽查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时,对祥瑞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向祥瑞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单独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向祥瑞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决定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在3天后向祥瑞公司下达了处以500元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另外,稽查局还调阅了祥瑞公司2017年9月~12月的各类账证,查实祥瑞公司4个月的实际销售收入为2650000元。于是,稽查局于2018年1月20日向祥瑞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按实际销售收入,再补缴增值税120000元,并限其在15日内缴清。到稽查局的限期期满,祥瑞公司既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缴纳税款。2018年2月7日,稽查局派人从祥瑞公司银行账户上强行划走了120500元的税款和罚款。祥瑞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向市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稽查局对其作出的征税决定和处罚决定,退还稽查局扣缴的税款和罚款。2018年2月20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祥瑞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稽查局派人从祥瑞公司银行账户上强行划走120500元税款和罚款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划拨存款、汇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
2018 年4 月至9 月期间,甲、乙二人(住所地为A 市D 区)在A 市B 县C 村未依法办理任何手续,非法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60 吨废酸液发生渗漏。渗漏废酸液对酸洗池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又通过排水沟对流经C 村的朱家河水体造成污染。后因违法经营该项目被有关机关关停。甲用沙土将25 吨废酸液填埋于酸洗池内。经鉴定,甲、乙的行为对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朱家河水体造成污染,案涉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属于危险废物,因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共计68.5 万元。2019 年5 月7 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甲、乙消除危险,治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对污染区域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部分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则赔偿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的处置费用及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共计68.5 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本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有(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公益诉讼管辖法院。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本案而言,只有A 市中级法院有权管辖。
材料①:甲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1日,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将该宗地交付甲公司占有;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材料②:同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方便通行;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材料③:2018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丙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但甲公司未依约定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某商业银行以获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材料④:2018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为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甲公司董事王某为该债务提供一般保证。曾为该2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根据材料③,关于甲公司、丙公司与招商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消灭、抵押权的设立。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必须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给丙公司才导致债的消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就没有清偿成功。因此,甲公司欠丙公司的债务仍然存在。所以选项A错误。甲公司以自己享有权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甲公司是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因此,银行是依据甲公司的合法处分行为获得的抵押权,并非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抵押权。所以选项C、D错误。抵销是互负同类给付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冲抵,以相互消灭债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是一种代物清偿而非抵销。
材料①:甲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1日,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将该宗地交付甲公司占有;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材料②:同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方便通行;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材料③:2018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丙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但甲公司未依约定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某商业银行以获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材料④:2018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为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甲公司董事王某为该债务提供一般保证。曾为该2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根据材料②,甲公司对乙公司所属土地享有的权利为(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利用乙公司的土地,目的是便利使用自己的土地,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地役权合同。
材料①:甲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1日,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将该宗地交付甲公司占有;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材料②:同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方便通行;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材料③:2018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丙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但甲公司未依约定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某商业银行以获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材料④:2018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为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甲公司董事王某为该债务提供一般保证。曾为该2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根据材料①,甲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为(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时间。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由此可知,甲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是2017年11月5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所以选项A 错误;(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 人以上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中国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发起人。所以选项B 正确,选项C 错误;(3)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选项D 错误。
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没有首次出资额的要求。所以选项C 说法错误。
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所以选项A 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所以选项B、C 错误。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选项D 错误。
胡某独居,其每天晚上都要上夜班,廖某了解该情况后,晚上带着工具到胡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不料胡某家中养了两条藏獒,凶猛异常,廖某等到后半夜也没找到机会进入胡某家中,遂失望而归。那么对廖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犯罪预备。《刑法》第22 条第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案中,廖某准备好犯罪工具,欲实施犯罪行为,却由于意志外因素导致未能着手,其行为在刑法上应认定为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逃税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逃税罪。《刑法》第201 条第1 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该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 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故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并非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选项A 错误。逃税罪的犯罪对象为应纳税款,即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所以选项C 错误。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选项D 错误。
试卷分类: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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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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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税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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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涉税服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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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涉税服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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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税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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