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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2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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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了处理紧急事物,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3000元,租期为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通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4000元租金”。2015年5月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本案租赁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租赁合同。张增无权将陈建的房屋出租,所以张增与林海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以选项B错误。张增与陈建签订的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故《委托协议》的生效时间应为2014年5月6日。所以选项C错误。《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如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租赁的期限,应当视为租赁期限为1年。所以选项D错误,选项E正确。
2020年6月1日,阳光有限责任公司与月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月季公司位于A区的地产“月光女神”一套作为自己的办公用房,价值1000万元,支付方式是分期付款。为保证阳光公司付款,月季公司要求阳光公司提供担保。次日,阳光公司的控股股东巨龙公司与月季订立合同,双方约定,巨龙公司作为阳光公司的保证人,保证期限直至阳光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6月10日,应阳光公司的要求,阳光公司与月季公司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阳光公司以其位于市中心的办公楼和工厂的三台生产设备为抵押物为阳光公司提供担保。但因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地出差,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6月20日,月季公司将“月光女神”的钥匙交给阳光公司,阳光公司的员工也于次日搬入该办公地点。但由于两公司均忙于当时的业务,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9月1日,阳光公司因经营亏损,无力支付购房款800万元,月季公司要求就阳光公司的抵押物办公楼和三台设备优先受偿。但三台设备已被乡镇企业万达饲料厂支付了合理对价购买,且设备已经交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阳光公司与月季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生效。合同于订立之日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20年6月1日,阳光有限责任公司与月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月季公司位于A区的地产“月光女神”一套作为自己的办公用房,价值1000万元,支付方式是分期付款。为保证阳光公司付款,月季公司要求阳光公司提供担保。次日,阳光公司的控股股东巨龙公司与月季订立合同,双方约定,巨龙公司作为阳光公司的保证人,保证期限直至阳光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6月10日,应阳光公司的要求,阳光公司与月季公司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阳光公司以其位于市中心的办公楼和工厂的三台生产设备为抵押物为阳光公司提供担保。但因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地出差,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6月20日,月季公司将“月光女神”的钥匙交给阳光公司,阳光公司的员工也于次日搬入该办公地点。但由于两公司均忙于当时的业务,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9月1日,阳光公司因经营亏损,无力支付购房款800万元,月季公司要求就阳光公司的抵押物办公楼和三台设备优先受偿。但三台设备已被乡镇企业万达饲料厂支付了合理对价购买,且设备已经交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阳光公司与月季公司抵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权登记和抵押权的效力。本题中涉及不动产抵押和设备动产抵押,设备动产抵押登记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但不动产抵押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所以选项ABD错误。《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④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⑤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三台设备是阳光公司的生产设备,属于例外情况,法院应当支持优先受偿,所以选项E正确,选项C错误。
2018 年 5 月 4 日 20 时许,在文昌市某饭馆门口,周某、徐某、熊某、尤某四人殴斗。被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桥东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于 2018 年 5 月 5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四人行政拘留 12 日的行政处罚。5 月 6 日至 5 月 17 日对四人执行行政拘留 12 日。徐某不服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当日受理后,于 5 月 8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若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作出处罚决定(2018 年 5 月 5 日)时,未告知徐某起诉期限,则徐某最晚应在( )提起诉讼。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2018 年 5 月 4 日 20 时许,在文昌市某饭馆门口,周某、徐某、熊某、尤某四人殴斗。被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桥东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于 2018 年 5 月 5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四人行政拘留 12 日的行政处罚。5 月 6 日至 5 月 17 日对四人执行行政拘留 12 日。徐某不服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当日受理后,于 5 月 8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一审诉讼的管辖法院有(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管辖。行政拘留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018 年 5 月 4 日 20 时许,在文昌市某饭馆门口,周某、徐某、熊某、尤某四人殴斗。被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桥东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于 2018 年 5 月 5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四人行政拘留 12 日的行政处罚。5 月 6 日至 5 月 17 日对四人执行行政拘留 12 日。徐某不服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当日受理后,于 5 月 8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本案有( )情形,则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撤诉的情形。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2017年3月3日,甲、乙、丙签订投资协议设立海虹公司。约定每人各认缴出资30万元,并于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齐。2017年3月15日,海虹公司经登记成立。甲任执行董事,乙任经理,丙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成立后未召开过股东会。2017年11月,丙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自己不具有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为由,向海虹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由其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代其查阅海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海虹公司以查阅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且该申请未得到甲、乙同意为由,拒绝了丙的要求。2017年12月3日,丙以侵犯其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海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
2017年12月5日,海虹公司因项目需要向河海公司借款130万元,借期5个月,年利率36%,已知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6%,长捷公司为海虹公司的借款出具《保证责任书》提供担保,没有明确保证方式。2017年12月7日,河海公司将借款汇入海虹公司的银行账户。借款届期时,海虹公司未还款,河海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河海公司于2018年6月将海虹公司、长捷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河海公司发现甲、丙的认缴出资未到位,于是追加甲、丙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甲、丙承担责任。
下列有关本案保证方式、保证效力及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借款利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方式、民间借贷。 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是依法成立时生效。所以选项A错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选项B、C错误。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所以选项D正确,选项E错误。
2016年5月,甲、乙、丙、丁、戊五家公司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500万元,乙以厂房作价出资600万元,丙以技术作价出资400万元;丁以设备作价出资200万元,戊以商标作价出资300万元。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丁的设备出资实际价值为50万元。 A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五家股东派代表9人组成;监事会由两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由甲公司派出担任董事的人兼任,另一名由戊公司派员出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股东按章程规定分配利润;公司决议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 2017年10月,为了扩大公司规模,A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董事长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决议。A公司于临时股东会召开前10天通知所有股东,告知会议内容及议程。临时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表决时,甲、丙、丁赞成,乙、戊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 2018年8月,A公司监事会在例行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总经理王某擅自将公司300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使用,收取好处费10万元。因该亲属遇车祸死亡,致使该笔借款无法收回。
关于公司增资和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有(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增资和临时股东会。(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选项A错误。(2)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项B错误。(3)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属于决议不成立,而非无效决议。所以选项C错误。(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D错误。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形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废止;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选项A属于行政行为撤销情形。
试卷分类: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练习次数:70次
试卷分类: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练习次数:72次
试卷分类:财务与会计
练习次数:74次
试卷分类:税法二
练习次数:81次
试卷分类:税法二
练习次数:80次
试卷分类:涉税服务实务
练习次数:67次
试卷分类:涉税服务实务
练习次数:73次
试卷分类:涉税服务实务
练习次数:75次
试卷分类:税法一
练习次数:71次
试卷分类:税法一
练习次数:7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