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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20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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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系某市金川区阳关办事处盖塘村村民。2012 年 2 月下旬,马某在本村塔石路东侧动工修建两层砖墙彩钢瓦房,建筑面积为 80.68 平方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位于该市银湖区)于 2 月 29 日决定立案调查,派人前往现场勘查、拍照,并对马某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马某所修建的房屋主要是供其生活居住使用。3 月 1 日 14 时 15 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向马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是:责令马某在 1 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采取措施,并予以强制拆除。执法人员就送达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马某在规定时间内执意不拆除。
3 月 2 日 17 时 45 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通知供电部门工作人员,对马某所建房屋实施全面断电。3 月 3 日 14 时 30 分,执法人员当场宣布执行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组织执法人员强行拆除房屋。马某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半天时间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马某所建的两层砖墙彩钢瓦房拆除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68 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若马某擅自修建房屋正在施工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授权依法对其采取查封措施,则该行为的性质属于(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马某系某市金川区阳关办事处盖塘村村民。2012 年 2 月下旬,马某在本村塔石路东侧动工修建两层砖墙彩钢瓦房,建筑面积为 80.68 平方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位于该市银湖区)于 2 月 29 日决定立案调查,派人前往现场勘查、拍照,并对马某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马某所修建的房屋主要是供其生活居住使用。3 月 1 日 14 时 15 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向马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是:责令马某在 1 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采取措施,并予以强制拆除。执法人员就送达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马某在规定时间内执意不拆除。
3 月 2 日 17 时 45 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通知供电部门工作人员,对马某所建房屋实施全面断电。3 月 3 日 14 时 30 分,执法人员当场宣布执行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组织执法人员强行拆除房屋。马某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半天时间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马某所建的两层砖墙彩钢瓦房拆除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68 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强制拆除马某违法建筑物的行为属于(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家住在海沂市A区的甲(户籍在大明市B区,住所地在海沂市A区),因急需一笔资金进口服装,找到来海沂市C区做建材生意不到半年的同乡乙(户籍在大明市D区)向其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2年10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6个月。应乙要求,甲将位于海沂市E区的一套价值30万元的一居室单元房抵押给乙,双方于10月8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10月9日,甲的妹妹丙又与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丙将价值15万元的家用轿车质押给乙。
因乙在海沂市C区的住处无停车位,所以质押轿车仍存放于丙家的车库内。乙于10月10日在甲处将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甲,之后,乙又以两件担保仍是不足为由,要求甲再提供一份担保。于是,甲找到朋友丁,请求丁为自己向乙提供担保。丁欣然应允,丁在出具给乙的担保书中承诺:如果甲到期不向乙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丁愿承担还款责任。10月12日丁在担保书上签字。 2013年2月,甲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一居室单元房作价25万元卖给了戊,戊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乙对此不知情,戊也不知道房屋抵押一事。同年4月10日,乙按约要求甲偿还50万元借款,并要求其支付5万元利息。甲称无钱还款,无奈之下,乙起诉至法院。
根据相关法律观看,本案中,丁作为保证人可以依法进行的抗辩有(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人的抗辩。丁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家住在海沂市A区的甲(户籍在大明市B区,住所地在海沂市A区),因急需一笔资金进口服装,找到来海沂市C区做建材生意不到半年的同乡乙(户籍在大明市D区)向其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2年10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6个月。应乙要求,甲将位于海沂市E区的一套价值30万元的一居室单元房抵押给乙,双方于10月8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10月9日,甲的妹妹丙又与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丙将价值15万元的家用轿车质押给乙。
因乙在海沂市C区的住处无停车位,所以质押轿车仍存放于丙家的车库内。乙于10月10日在甲处将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甲,之后,乙又以两件担保仍是不足为由,要求甲再提供一份担保。于是,甲找到朋友丁,请求丁为自己向乙提供担保。丁欣然应允,丁在出具给乙的担保书中承诺:如果甲到期不向乙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丁愿承担还款责任。10月12日丁在担保书上签字。 2013年2月,甲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一居室单元房作价25万元卖给了戊,戊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乙对此不知情,戊也不知道房屋抵押一事。同年4月10日,乙按约要求甲偿还50万元借款,并要求其支付5万元利息。甲称无钱还款,无奈之下,乙起诉至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被告所在地为海沂市A区,合同履行地为大明市D区人民法院(因乙在C区居住时间不足1年,不能直接确定C区为经常居住地)。所以本题中海沂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属于(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发生的权利。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
下列有关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的说法中,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处罚法定原则。选项A、C体现的是行政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选项B体现的是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唐某向夏某借款10万元,由田某作保证人,但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后唐某请求夏某推迟还款期限一个月,夏某应允,但提出推迟一个月期间的利率为2%(符合借贷利率规定),唐某同意并订立了变更协议。唐某、夏某将变更协议的内容告知了田某,田某口头表示同意。后唐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因此,田某对原定期限内发生的债务,仍然应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某法院正在审理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案件,如果该案件原是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那么该案(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试卷分类: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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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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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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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税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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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税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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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涉税服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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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涉税服务实务
练习次数:73次
试卷分类:涉税服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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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税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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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税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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