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协会注册了商标“五常WUCHANG大米”和“五常大米”,五常是黑龙江省的一个地名。甲协会以“五常”作为检索词,检索到乙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多种食品,乙公司将“五常”二字设为关键词,并在商标处着重突出五常二字。
第1题.五常作为地名儿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2题.以五常作为关键词,搜索五常的商标,是否侵权?
第3题.电商平台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4题.甲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主张哪些权益,受到哪些限制?
第1题.
1.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2.表示地名的或者是文字或者是字母,符合商标的构成要素,理论上可以用于注册商标。但是,由于地名具有公益属性,我国商标法对地名注册商标做了法律上的限制: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此外,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的上述规定表明,地名在符合法律要求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就本题而言,甲协会注册的是证明商标,“五常”作为地名是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根据商标法第10条,甲协会的商标注册符合法律规定。
第2题.
甲协会以“五常”作为关键词,搜索五常大米的商标,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由侵犯商标注册权的定义可知,判断商标侵权,首先应当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所使用的标识是否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对于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此外,地名具有公益属性,不能因被注册为商标就使商标注册人取得对该地名的排他使用权,对此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对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我国《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4.由商标法第48条可知,只有当使用“五常”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时,才属于商标的使用,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否则将不构成侵权行为。本题中,使用“五常”作为关键词,目的是为了搜索五常大米的商标,并不是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非商标使用行为,因此不会引起误认或混淆,属于对地名的正当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第3题.
1.根据商标法,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或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根据法律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2.根据我国民法典,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让他人在自己的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此时电商平台经营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平台上的销售者则属于网络用户,属于网络侵权的规制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销售的产品属于侵权商品,则侵权人是销售者,但电商平台如果符合帮助侵权的要件,也可能被要求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电商平台经营者一方面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要允许那些明显侵权或明知侵权的商品在平台上销售,以免被认定为故意;另一方面应遵循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注意设置接收被侵权人通知的渠道,并且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因为根据前述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电商平台在收到侵权告知函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应就扩大的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4题.
1.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地理标志则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3.甲作为地标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既可以享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享受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定权利,但同时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4.商标法的角度,甲协会享有的权益和限制包括:
(1)甲受到的商标法上的权益包括:
甲作为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法上的权利,包括独占权、排他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即甲公司对其核准注册的商标专有使用的权利;甲公司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甲公司有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的权利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
(2)甲受到的商标法上的限制包括:
①甲协会应遵循证明商标的规定,不得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的五常大米证明商标
②甲协会应遵循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得超范围使用,对他人的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等正当性使用,不得禁止;应尊重在商标先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证明商标中的地名“五常”,不得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
③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甲协会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④甲协会转让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规定;
⑤甲协会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应按照使用管理规则进行管理和控制,并应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5.地理标志产品的角度,甲协会享有的权益和限制包括:
(1)对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如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行为、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等,有权请求有关部门进行制止,保护地理标志权不受非法侵害。
(2)地理标志中,地理标志权人不得禁止他人对地名的正当性使用,即,对于那些没有向甲协会提出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大米确产于五常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甲协会应尊重其正当使用证明商标中地名“五常”的权利。
作为调节对象和监测货币政策效果的金融指标是( )。
在应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风险的方法中,将前台后台、职员的合理分工和分离,清楚划分和界定不同层次人员的权力责任,达到相互制约和牵制的效果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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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我国金融监管开始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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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DCA循环的说法,错误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