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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0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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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审计厅派出审计组对某企业2016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经了解,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审计人员张某在对该企业原材料明细账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下列两项内容,如表1和表2所示。
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审查,审计人员了解到以下事项:2016年1月10日,购入B材料取得的是一张非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84000元,与此项业务有 关的运费4440元已记入当期管理费用。2016年1月21日,购入B材料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价税合计为1170000元。要求B材料收发计价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指出问题的性质。
本题解析:
根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确认发出原材料的成本时,可以选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等方法,但一经选定不得任意变更。既然该企业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发出的原材料进行计价,则必须每收入一次材料,就计算一次加权平均单价。该企业不但没有计算加权平均单价,而且发出材料也没有按照最近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作为发出材料的单价,而是随意确定发出材料的单价,人为地调节发出材料的成本。其后果是企业生产成本的计算和原材料余额都是错误的,应进行调整。
某审计厅派出审计组对某企业2016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经了解,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审计人员张某在对该企业原材料明细账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下列两项内容,如表1和表2所示。
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审查,审计人员了解到以下事项:2016年1月10日,购入B材料取得的是一张非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84000元,与此项业务有 关的运费4440元已记入当期管理费用。2016年1月21日,购入B材料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价税合计为1170000元。要求指出B材料购入核算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正意见。
本题解析:
B材料购入核算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2016年1月10日采购的材料因取得的是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可以不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企业将材料采购的运费计入管理费用是不正确的,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材料采购的运费应计人材料的采购成本。企业应做出如下调整:
借:原材料----B材料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0
贷:管理费用
(2)企业2016年1月21日采购获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应将发票价税合计为1170000元中的1000000元计入“原材料”账户,将170000元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企业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多计了原材料成本,少计了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应做出如下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原材料-------B材料 170000
某审计厅派出审计组对某企业2016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经了解,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审计人员张某在对该企业原材料明细账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下列两项内容,如表1和表2所示。
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审查,审计人员了解到以下事项:2016年1月10日,购入B材料取得的是一张非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84000元,与此项业务有 关的运费4440元已记入当期管理费用。2016年1月21日,购入B材料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价税合计为1170000元。要求对A材料应如何进行下一步的检查?
本题解析:
企业A材料明细账本年度未发生收发业务,可能是A材料陈旧或不适用、不存在。为此,应检查其是否存在,是否陈旧、过时,是否发生毁损或腐烂变质,或已被盗窃、挪用。如果企业不再需要该材料,应建议企业及时进行处理以避免损失浪费。
2017年1月,某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国有企业A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林某2014至2016年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有关情况和资料如下:
1.2014年4月,A公司的长期业务合作伙伴B公司投资新项目,在办理银行贷款1200万元过程中,原担保方考虑风险较大不再提供担保。由于时间紧急,B公司希望A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有关规定,为集团外部企业担保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林某主持会议集体研究该事项时,财务部人员提出,B公司是集团外部企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为其提供担保。大多数参会者认为,B公司一贯信誉良好,向主管部门报批时间过长,建议直接为B公司提供担保。林某最终决定按照大多数参会者的意见执行。2015年底,B公司投资的新项目失败,贷款逾期,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2015年,A公司与集团外部企业C、D两家公司分别签订合同,由A公司从C公司买入货物再销售给D公司。审计人员小王发现,A公司与C、D两公司的合同签订、资金收付均为同一天,货物购销价格相同、也未发生存储地转移,该笔销售收入占A公司当年营业总收入的26%。该业务不属于林某分管范围。小王认为:A公司的这一行为应定性为虚增销售收入;林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承担领导责任。
3.审计组收到多封举报信,均反映林某在干部任用中存在违反组织程序、任人唯亲等问题。审计人员小赵认为,由于多封举报信均反映该事项,为规避审计风险,在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该举报事项作出审计评价,以提请有关部门关注。
4.在对A公司下属E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组得知E公司总会计师与审计人员小钱是校友。小钱认为自己与E公司总会计师以前根本不认识,不需回避。审计组组长张处长召开会议研究后认为,虽然两人以前不认识,但校友关系也可能损害审计的客观性。最后审计组决定小钱不再参加E公司的审计。
二、要求 根据“资料3”,请指出审计人员小赵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四)根据“资料4”,请指出审计组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本题解析:
小赵的理解不正确。
干部任用事项不属于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不应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审计评价。(四)审计组的做法不正确。
(1)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审计人员小钱不具备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无须回避。
(2)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审计人员小钱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2017年1月,某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国有企业A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林某2014至2016年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有关情况和资料如下:
1.2014年4月,A公司的长期业务合作伙伴B公司投资新项目,在办理银行贷款1200万元过程中,原担保方考虑风险较大不再提供担保。由于时间紧急,B公司希望A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有关规定,为集团外部企业担保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林某主持会议集体研究该事项时,财务部人员提出,B公司是集团外部企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为其提供担保。大多数参会者认为,B公司一贯信誉良好,向主管部门报批时间过长,建议直接为B公司提供担保。林某最终决定按照大多数参会者的意见执行。2015年底,B公司投资的新项目失败,贷款逾期,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2015年,A公司与集团外部企业C、D两家公司分别签订合同,由A公司从C公司买入货物再销售给D公司。审计人员小王发现,A公司与C、D两公司的合同签订、资金收付均为同一天,货物购销价格相同、也未发生存储地转移,该笔销售收入占A公司当年营业总收入的26%。该业务不属于林某分管范围。小王认为:A公司的这一行为应定性为虚增销售收入;林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承担领导责任。
3.审计组收到多封举报信,均反映林某在干部任用中存在违反组织程序、任人唯亲等问题。审计人员小赵认为,由于多封举报信均反映该事项,为规避审计风险,在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该举报事项作出审计评价,以提请有关部门关注。
4.在对A公司下属E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组得知E公司总会计师与审计人员小钱是校友。小钱认为自己与E公司总会计师以前根本不认识,不需回避。审计组组长张处长召开会议研究后认为,虽然两人以前不认识,但校友关系也可能损害审计的客观性。最后审计组决定小钱不再参加E公司的审计。
二、要求 根据“资料1”,请指出A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以及林某是否应当承担某种责任,并说明理由。
本题解析:
A公司的做法不正确。违反了“向集团外部企业提供担保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规定,林某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2017年1月,某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国有企业A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林某2014至2016年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有关情况和资料如下:
1.2014年4月,A公司的长期业务合作伙伴B公司投资新项目,在办理银行贷款1200万元过程中,原担保方考虑风险较大不再提供担保。由于时间紧急,B公司希望A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有关规定,为集团外部企业担保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林某主持会议集体研究该事项时,财务部人员提出,B公司是集团外部企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为其提供担保。大多数参会者认为,B公司一贯信誉良好,向主管部门报批时间过长,建议直接为B公司提供担保。林某最终决定按照大多数参会者的意见执行。2015年底,B公司投资的新项目失败,贷款逾期,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2015年,A公司与集团外部企业C、D两家公司分别签订合同,由A公司从C公司买入货物再销售给D公司。审计人员小王发现,A公司与C、D两公司的合同签订、资金收付均为同一天,货物购销价格相同、也未发生存储地转移,该笔销售收入占A公司当年营业总收入的26%。该业务不属于林某分管范围。小王认为:A公司的这一行为应定性为虚增销售收入;林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承担领导责任。
3.审计组收到多封举报信,均反映林某在干部任用中存在违反组织程序、任人唯亲等问题。审计人员小赵认为,由于多封举报信均反映该事项,为规避审计风险,在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该举报事项作出审计评价,以提请有关部门关注。
4.在对A公司下属E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组得知E公司总会计师与审计人员小钱是校友。小钱认为自己与E公司总会计师以前根本不认识,不需回避。审计组组长张处长召开会议研究后认为,虽然两人以前不认识,但校友关系也可能损害审计的客观性。最后审计组决定小钱不再参加E公司的审计。
二、要求 根据“资料2”,请指出审计人员小王对A公司虚增收入的定性和对林某责任的界定是否准确,并说明理由。
本题解析:
小王对A公司虚增收入的定性是正确的。A公司通过增加外部购销环节,虚增销售收入,属于财务造假、粉饰业绩行为。小王对林某的责任界定依据不够充分。虽然林某不分管该项业务,但该项业务占比达到26%,属于公司重大事项,林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知情,因此不能简单以林某是否分管该工作进行责任界定。审计组应继续调阅与该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与有关知情人员谈话、延伸C和D公司等方法和步骤,进一步界定林某应承担的责任。
某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本市的红光纺织厂实施2015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在现场审计中,审计人员决定重点对应收账款账户实施余额测试。应收账款由100个明细余额构成,其账面总值为1069100.60元,占会计报表流动资产项目账面余额合计的68%,其部分明细账资料如下:
审计人员拟采用统计抽样法对应收账款账户实施余额测试。
2.要求 若抽取了一定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作为样本,审计人员应采取什么方法确认其余额是否正确?
本题解析:
因为红光纺织厂应收账款在其会计报表流动资产项目中所占比重较大(达68%),所以审计人员应对抽取的部分应收账款明细余额进行函证,获得直接的审计证据。如果应收账款客户没有对函证进行回复,应采取替代审计手续来获得相关的证据。函证有两种方式:积极函证(或叫肯定式函证)和消极函证(或叫否定式函证)。一般而言,对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或审计人员认为重要的明细余额应采取积极函证方式;对余额较小或审计人员认为不重要的明细余额可采取消极函证方式。在采用积极函证方式时,如未能收到对方的回函,应继续发函或派专人前往调查,也可采取替代审计手续,通过检查有关应收账款发生的原始凭证来获取审计证据。对于多次函证不回函的情况要分析原因
某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本市的红光纺织厂实施2015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在现场审计中,审计人员决定重点对应收账款账户实施余额测试。应收账款由100个明细余额构成,其账面总值为1069100.60元,占会计报表流动资产项目账面余额合计的68%,其部分明细账资料如下:
审计人员拟采用统计抽样法对应收账款账户实施余额测试。
2.要求 审计人员应如何运用抽样法选取样本,对红光纺织厂的应收账款账户实施实质性审查?
本题解析:
对题目中所给的应收账款明细余额账户加总可知:sum(客户1~15的应收账款)=988603.10元占应收账款总值的比重= 988603.10/1069100.60=92.5 %
由资料可知,应收账款账户由100个明细余额组成。应收账款总额的92.5%由这15明细余额构成,剩余的7.5%分散在另85个明细户中。根据职业判断,审计人员只要选取这15个明细账户作为样本进行审计即可。因为本例的特殊性,在这里采用的是判断抽样法而不是统计抽样法。
某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本市的红光纺织厂实施2015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在现场审计中,审计人员决定重点对应收账款账户实施余额测试。应收账款由100个明细余额构成,其账面总值为1069100.60元,占会计报表流动资产项目账面余额合计的68%,其部分明细账资料如下:
审计人员拟采用统计抽样法对应收账款账户实施余额测试。
2.要求 若采取统计抽样法,抽样风险、可信赖程度、可容忍误差和预期总体偏差率四个因素对样本量的确定有何影响?
本题解析:
不论采取统计抽样法,还是采取非统计抽样法,抽样风险和可容忍误差均与应选取的样本量呈反向变动关系,可信赖程度和预期总体偏差率均与应选取的样本量呈正向变动关系。只不过在统计抽样法中,这些参数之间的关系可以用数学表达式描述,而非统计抽样法则做不到。
我国地方审计机关采用双重领导体制,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请说明我国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内容与意义。
请按以下层次论述: (一)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含义
(二)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的内容
(三)我国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重要意义
本题解析:
(一)双重领导体制的含义双重领导体制是指对某一机构由两个上级领导机构同时进行领导的体制。双重领导体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相关工作方面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便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上下级)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我国对地方审计机关采用双重领导体制,即由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在这种体制下,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二)业务领导以上级审计机关为主的具体内容
1.审计署制定审计工作方针、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等,地方审计机关必须贯彻执行。
2.上级审计机关制定本级和组织下级审计机关统一执行的审计项目计划,下级审计机关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的要求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并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审查备案。
3.下级审计机关应向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其中参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还应提出该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4.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5.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或提供审计信息。
6.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裁决被审计单位对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
7.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情况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双重领导体制的意义双重领导体制的确立,是从我国特定的审计环境出发的,其意义在于: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工作的一致性,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加强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影响;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性。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可以使审计执行工作按照国家统一法治的要求去严格执法,解决地方行政法规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矛盾,从而保证法律的统一性。
试卷分类:高级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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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初级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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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初级审计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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