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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9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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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2015年11月至12月,王璐、孙艳华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刘某某等10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
当地警方接到刘黄叔、陈龙等家长的报案,迅速控制了王璐、孙艳华。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这期间,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侦查人员以案情还没有查清为由拒绝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刘黄叔、陈龙等家长也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中,家长以检察院的书记员张乙曾在侦查阶段参与侦查活动为由,对其提出了回避的申请,对审判人员王丙以其长得太丑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被告人对审判员陈丁是本案被害人的叔叔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一审宣判后,刘黄叔、陈龙等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提出上诉。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陈龙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刘黄叔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刘黄叔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刘黄叔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刘黄叔和陈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7.对张乙的回避该由谁来决定?侦查机关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8.张乙之前的侦查行为效力如何?
?9.对于请求王丙回避的申请应当如何决定,申请人能否提出异议?
?10.对王丙的申请应当由谁决定?
?11.若因其他法定理由决定王丙回避,王丙能否提出异议?
?12.如果决定陈丁不需要回避,申请陈丁回避的被告人能否提出异议?什么时间可以提出?
本题解析: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故此,陈龙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刘黄叔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一并直接改判。
?2.二审法院审理只对刑事部分提出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新版题库,押题,
?3.二审法院审理只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依据《刑诉解释》第149条的规定,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以及《刑诉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一审中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6.依据《刑诉解释》第1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刑诉解释》第154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7.张乙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因为他是检察院的书记员。
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37条规定:“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本案中,公安机关拒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申请是不正确的。因为案件虽然在侦查阶段,案件事实尚未完全清楚,但是本案中赵某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就应该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且有义务转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
?8.张乙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在回避作出之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36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检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9.对王丙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是法定理由,所以应当当庭驳回其回避申请,并不得申请复议。
《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10.本案中,王丙是审判员,其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1.如果王丙因其他法定理由被决定回避了,王丙本人不可以提出异议。因为依据《刑诉解释》第30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据此可知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法官王丙如果因其他法定理由被回避也无权提出异议。
?12.因为陈丁法官是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可知申请陈丁回避的理由属于法定回避理由,应当回避;如决定陈丁不需要回避时,依据《刑诉解释》第30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因此本案申请陈丁回避的被告人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孟某家收藏有一幅祖传宋代名画,该画藏于家中,不仅不能给孟某带来经济收益,每年孟某还必须为保养该画而支出高额费用,生活清贫的孟某为此苦恼不堪。2017年元旦,孟某参加同学聚会。席间孟某对同学大吐苦水,并多次提到该幅名画。几天后,一位当日曾参加聚会的同学曹某造访孟某。看过画后,曹某即以100万元的价格求购。孟某被曹某的出价打动,遂决定将此画出售。曹某一次性付清了价款,孟某则在1个月后交付名画。
古董商徐某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获悉孟某藏有宋代名画一幅并欲出售,遂于2017年1月16日向孟某表示,愿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孟某闻之大喜,当即成交,并当场交付该画于徐某。徐某则表示,三天后将价款送来。1月20日,曹某得知名画易主,非常愤怒,前来与孟某交涉。孟某致歉后,提出返还110万元于曹某,曹某不为所动,以其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孟某无权将该画交给徐某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孟某与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孟某向自己继续履行名画交付义务。
【问题】
?1.曹某付清价款后,能否获得该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2.徐某和孟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徐某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4.如果曹某接受刘某支付110万元的提议,曹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为什么?
?5.在孟某将名画交付于徐某前,曹某能否要求孟某优先将该画交付给自己?为什么?
?6.曹某能否要求孟某继续履行?为什么?
本题解析:
1.不能。因为根据《民法典》224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曹某虽然付清了价款,但孟某未将名画交付给曹某,因此,该画的所有权不能转移给曹某。新版题库,押题,
?2.有效。因为有权处分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孟某在没有将名画交付于曹某前仍然享有名画的所有权,其再处分给徐某的行为系有权处分,故合同有效。
?3.可以。因为孟某已经完成了交付。本案中,孟某当场将名画交付于徐某,物权发生变动,徐某当场取得名画的所有权。
?4.不构成。因为不当得利需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2)一方获益;(3)一方受损;(4)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孟某与曹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孟某违约向曹某给付110万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故不属于不当得利。
?5.能。因为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在孟某将该画交付给徐某前,曹某已经一次性付清了价款,因此,曹某可以基于自己已经先行付款而主张名画的所有权。
不能。因为徐某已经获得名画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58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中,孟某已经将名画当场交付给徐某,徐某已经获得画的所有权,存在法律上履行不能。因此,曹某不能要求孟某继续履行。
甲欲伤害张某,为了保险起见找到外甥乙帮忙,为了保险起见,又找到以前的同伙丙,骗其说:“我要到张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望风吧”,丙不答应,甲就恐吓道:“抢劫的事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儿灭你口”,丙被迫同意。第二天晚上,甲与乙一起进入张某家中,丙在门外望风,甲见床上一人睡觉,以为是张某,就持木棍向身上一顿乱击,乙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拿起一个板凳向此人头上猛砸几下。甲先离开,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贵手机,临时起意拿走,乙看到了没有制止。
乙在甲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想引火烧毁张家。乙出门后,甲问乙:“在后面磨蹭什么”,乙答:“我把电炉插上,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甲听到后也没说什么。二人发现门外没有丙的踪影,原来,丙见二人人户之后,越想越害怕,呆了一会就逃回家中。
当晚,张家起火,相邻几间房都被烧毁。事后查明,当时在床上的人是张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李某,李某因遭受击打(尸检表明,身上受轻伤、头部为重伤),引发心脏病死亡,并未死于火灾。但不能查明哪处伤情引起心脏病发作。
问题:
?1.关于造成李某死亡的事实,甲、乙构成何罪?为什么?
?2.丙与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甲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乙是否应对此行为负责?为什么?
?4.乙引发火灾的行为如何定性?甲是否应对此行为负责?为什么?
本题解析:
1.关于李某死亡的事实,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理由是:甲、乙是共同正犯,二人共同行为与被害人特殊体质结合,导致死亡,与死亡结果均有因果关系。甲主观上只有伤害故意,对死亡仅存在过失,构成故意伤害致死。乙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既遂.二人误将李某当作张某,是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
?2.丙与甲在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丙与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按照共犯从属性说,帮助犯丙客观上为甲实施的入户、伤害、盗窃提供了心理和物理的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甲实施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帮助犯丙客观上为乙入户、杀人、放火提供了心理和物理的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乙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入户被杀人吸收)的帮助犯。虽然丙之后逃离,也没有切断因果关系,不是共犯的脱离,仍应对甲、乙的结果负责,属于犯罪既遂。
?3.甲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该行为是实行过限,乙没有制止义务,对此不负责任,不构成共同犯罪。
?4.乙的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因放火是为了之前二人共同的伤害而破坏现场.是共同犯罪引起,甲有制止义务,甲可以成立放火罪的共犯,是不作为形式的片面帮助犯。
赵某驾车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无驾驶资格的钱某驾驶的小轿车,钱某受重伤,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赵某驾车逃逸。此时,醉酒后的孙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驾驶摩托车经过此路段,发现钱某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钱某车左前门一侧。半小时后,交警李某赶到现场,将钱某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并当场将孙某抓获。现无法查明钱某被孙某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钱某被孙某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
【问题】分析赵某、孙某的刑事责任。
本题解析:
对于被害人钱某死亡的时间和原因,因无法查明,存在三种事实可能:
(1)第一种可能:钱某在被孙某撞击之前已经死亡。此时应当认为钱某死亡结果与赵某逆行的违章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与孙某撞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则根据《刑法》第133条,赵某违章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之后再逃逸,系交通肇事后逃逸。
则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2)第二种可能:钱某在被孙某撞击之前没有死亡,死于孙某的撞击。此时应当认为钱某死亡结果与赵某逆行的违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与孙某撞击行为有因果关系。则根据《刑法》第133条,赵某违章仅致一人重伤,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系交通肇事的基本犯。
则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33条,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触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论处。
(3)第三种可能:钱某在被孙某撞击之前没有死亡,但造成致命重伤;孙某撞击加剧伤情,造成死亡;二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均较大,或者均有作用但无法查明作用大小。此时应当认为钱某死亡结果与赵某逆行的违章行为、孙某撞击行为之间均有因果关系。则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4)因钱某并非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故赵某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综上所述,对于以上三种可能事实,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孙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对钱某的死亡结果,在民法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为某县民政福利中心主任,每年率县福利企业年审检查小组到乙所经营的电气制造厂检查,乙明确告诉甲自己在正常员工人数上弄虚作假,瞒报企业员工人数,使残疾员工人数占全部员工人数的比例符合福利企业全额退款的标准,并伪造虚假的福利企业材料应付检查。甲发现问题后,不履行自身职责,不对企业正常员工人数进行检查,不将问题在年审表中如实反映,仍以企业虚假的材料为准进行检查,致使该企业顺利通过福利企业的年检审查,在5年期间享受了本不应该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大约700万元人民币。同时,甲在这5年期间多次向乙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事实一)
之后乙和甲闹掰,乙找到甲要回那送出去的20万元,甲十分气愤,直接将乙赶出自家大门。之后乙发短信给甲。威胁说如果不归还20万元的话,就去举报,让甲的仕途就此结束。甲本来就对仕途产生反感,于是拿着这么多年“积攒”的财物跑路。乙看甲跑路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20万元也就不了了之。(事实二)
甲逃到朋友丙处,和丙说自己休年假专门来看看他,顺便住上几天,丙愉快答应。在丙家住着的某日,丙收拾屋子无意中发现甲的皮箱中有巨款,心生疑惑便暗中观察,通过偷听甲打电话确认其是犯罪潜逃,但是仍然对甲热心招待。一晚,丙提前将安眠药放入甲所吃的饭菜中,待其熟睡后,将其皮箱巨款中的2万元现金偷偷取走。次日,甲向丙告别离开。(事实三)
甲带着这么多钱跑路心有余悸,于是在经过某市的时候,找到自己的表弟丁,告知情况后,将剩余现金交由丁保管,并约定甲需要用钱之时,丁及时打钱给甲。丁看表哥也实属不易,就答应下来。后来丁做生意失败,便偷偷使用了保管中的5万元,事后和甲说是被小偷偷走的。(事实四)
甲在亡命天涯的日子中,化名张三,为了生计,甲购买一辆货车拉货(载重量15吨)。甲为了节约成本,把车进行了一定改装,每次拉货都是40吨以上,这样甲的收入就明显增加不少。某日,甲同样拉货40吨经过某路段,被执勤交警拦下,经认定甲的行为属于严重超载行为。在对甲进行处理的时候,交警发现甲是逃犯,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事实五)
【问题】
?1.事实一中,甲、乙的行为应做如何评价?为什么?
?2.事实二中乙的行为怎么评价?为什么?
?3.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怎么评价?为什么?
?4.事实四中丁的行为怎么评价?请说出两种观点。
?5.事实五中甲的超载行为怎么评价?为什么?
本题解析:
1.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乙构成行贿罪。
甲索取贿赂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受贿罪的犯罪数额为20万元。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本案中,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企业不具有相关福利资格,相关材料也全部属于伪造,仍然给审查通过,属于滥用职权,并造成了国家税款700多万元的重大损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成立滥用职权罪。
上述甲的两个行为构成不同罪名,应数罪并罚。乙虽属于被索要财物,但是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仍然成立行贿罪。
?2.乙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未遂。
即使甲的钱属于受贿所得(非法所得),但是这种非法占有的状态只有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才能改变,其他人对该笔财物不能偷、抢、骗、夺、诈,如果实施以上行为,直接按照相关犯罪定罪。乙属于敲诈勒索该笔财物,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只不过并没有获取财物,成立未遂形态。
?3.丙成立窝藏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属于窝藏行为。丙虽然一开始并不知道甲是犯罪的人,但是知道后,仍然让甲继续在自己家中居住,此时能认定其具有窝藏的故意,成立窝藏罪。
之后丙通过麻醉的方式让甲睡熟,然后转移其皮箱中的2万元现金,属于麻醉式抢劫,成立抢劫罪。
?4.观点一:丁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丁明知是赃物仍然代为保管,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故意,侵占行为也属于本罪的行为方式,所以只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即可。
观点二:丁成立侵占罪。“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它既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也说明了持有的对象范畴。虽然丁代为保管的钱是赃物,该钱所有人不是甲,但仍是他人的财物,丁和真正的财物主人之间仍旧是保管关系,所以丁可以成立侵占罪。
?5.甲的超载行为不成立刑事犯罪,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有人认为甲的行为属于严重超载,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甲不成立严重超载、超速类型的危险驾驶罪。
严重超载、超速类型的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前提是校车或者营运客车,并不包括拉货的货车,所以甲不成立危险驾驶罪。
材料一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
新华网北京2018年2月24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谈一谈如何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
本题解析: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实现司法公正。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关涉到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维护,也关涉到法治社会的建设。
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要求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杜绝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案件进程和裁判结果。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和司法公开制度。非法律专业人士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能够起到监督职业法官、预防专业思维定式的作用,完善的司法公开制度则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司法活动,防止司法腐败。
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要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强化对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障,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规范司法人员与利益相关人的接触行为。对违法的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惩处。
总而言之,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是中国人民千百年来热切的期盼,是党和国家在法治事业上努力的目标,因此必须从多方面入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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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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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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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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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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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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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23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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