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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9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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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龙纹剑、霓裳羽衣、裁决之杖……这些都是时下盛行的网络游戏里价格不菲的“装备”。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正引来越来越多意欲图利的“网络黑手”。
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含量,因此判定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
本案原告李宏晨,在过去两年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但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
经过查证,2月17日,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但北极冰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桩虚拟财产终获得法律保护的首个判例,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关注。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法学和社会知识谈谈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看法。
答题要求:
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字数不少于500字。
本题解析:
无
案情:2001年卫南县湖林乡政府将两块山林的所有权确认为甲村所有。该村村小组遂将这两块林地承包给村民种植林木。2007年5月2日该村村民发现,某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正组织人员机械推倒山林的林木,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该村村民了解到,卫南县政府为拉动地方经济,已于2006年10月1日将位于该县管辖区内的约2000亩土地的使用权授予该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而原属甲村所有的这两块山林恰恰也在这2000亩土地内。甲村村民认为县政府在未经本村同意的情形下,将本村的林地使用权又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县法院以该案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拒绝受理。甲村村民又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认为湖林乡政府颁发给甲村林地所有权在先,且该林地所有权证一直有效,卫南县政府在未告知甲村的情形下擅自将甲村所有的林地的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撤销了卫南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对此复议决定不服,认为自己在获得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时,并不知道其中包含存有争议的土地,且为筹建高尔夫球场,该公司已投入千万资金,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其遭受巨额损失,遂提起行政诉讼。
1、本案中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村村民申请复议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还是必须以该村村小组的名义起诉?为什么?
3、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若高尔夫球场提起诉讼,甲村村民和湖林乡政府的诉讼地位如何?
4、如果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被告和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5、甲村村民申请复议,以及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期限分别如何计算?
6、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为什么?
本题解析:
1、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正确。因为此案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按照《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须复议前置。
2、甲村村民虽不是林地所有权人,但是林地使用权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因此甲村村民对卫南县政府的行为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此外,也可以林地所有权人村小组的名义申请复议。
3、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高尔夫球场的权利因此受到影响,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若高尔夫球场起诉,则甲村村民和湖林乡政府都是案件的第三人。
4、因复议机关市政府改变了原机关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因此,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应以市政府为被告;从地域管辖看,县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和市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均有权管辖,但从级别管辖看,因被告是市政府,案件只能由中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市中级人民法院。
5、因卫南县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授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时,甲村村民并不知情,因此甲村村民申请复议的时间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即2007年5月2日起60天的时间,且2007年5月2日相比该行政行为的做出时间2006年10月1日也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保护期,而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是自收到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
6、本案卫南县政府在湖林乡政府颁发的林地所有权仍旧有效的情形下,将甲村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属于违法行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正确,因此法院应判决维持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于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法院应判决由卫南县政府对此予以赔偿。
案情:甲、乙、丙分别于2008年11月与A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乙于2009年9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A公司返还甲、乙加工费用2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1万元。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丙为共同原告,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公开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分别返还三原告加工费2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将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二审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因擅自使用甲、乙、丙的照片,向三人各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判决生效后,A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3.请指出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4.如果省高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
本题解析:
1.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
(1)一审法院追加丙为共同原告是错误的。本案中,甲、乙、丙分别与A公司订立加工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57条的规定,只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才可以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具有选择是否参加共同诉讼的权利。但是本题中甲、乙、丙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人,法院不可以依权直接追加丙为共同当事人,丙没有起诉,不能被追加。
(2) 一审法院公开合议是错误的。公开审判虽然是案件审理的原则,但是公开审判不包括公开合议,正确的做法应是公开审判,合议不对外公开,对案件进行合议应当休庭后由合议庭法官进行。
2.一审判决遗漏了原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当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的审理,一审判遗漏了该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3.二审法院存在的问题有:
(1)二审程序中将甲、乙、丙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为被上诉人是错误的,应当将甲、乙、丙和A公司均列上诉人。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甲、乙、丙、A公司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应该都作为上诉人。
(2)二审程序中,将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们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合并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二审法院合并审理,剥夺了当事人对诉求的上诉权,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4.本题中,当事人选择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交由与市中级人民法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依《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可知,本案中当事人A公司请再审,再审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法院后,可以由省高级人民法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其他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市中级法院再审。
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
1.请列举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
4.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
本题解析:
1.根据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原理,结合题目中交代的案情,就可以很容易的分析出本案中包含的各个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雷击起火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因此甲演出公司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251条第l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承揽人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工作成果。题中由于失火服装已经被烧毁,乙服装公司是元法向甲演出公司交付其定制的全部服装,因此依法不能请求加工费。
4.《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据此丙运输公司不能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运费,也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汽车损失。
被告人甲系外地至毛家村的打工人员。2008年9月24日19时许,甲行至毛家村粮库附近,看到外出补课的被害人乙(殁年11岁),误认为乙是一个女孩而欲实施强奸,即尾随被害人走到一树林附近,将被害人拉到树林中,在将被害人裤子脱至膝盖处后发现被害人是男孩,此时恰有接站车从附近经过,被害人便呼救反抗,并将甲面部抓伤。甲恐罪行败露,便用双手掐住被害人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逃离现场。2010年3月7日,甲在一旅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案经一审、二审质证的证据有:
1.被害人母亲的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2008年9月25日凌晨2时30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被害人母亲报案称,其子于9月24日晚7时外出补课未归,25日凌晨1时许发现被人杀死在粮库西侧的一片树林里。
2.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25日提供):2008年9月24日晚7时20分,其到孩子奶奶家,孩子奶奶告诉她孩子吃完晚饭到南面的林老师家补课去了,其在婆婆家看完天气预报后,便到林老师家找孩子,林老师告诉她孩子没来补课。其就又返回孩子奶奶家。到了晚上9点10分,其就去学校找,在校外没有听到学生上课的声音,便在铁道东的电焊部门口等孩子,未等到。其就又去学校找,跟学校老师讲明情况后,其到孩子座位上发现孩子平时补课的数学书和英语书不在,就想孩子没来学校。其和学校老师、校长一起到学校外找儿子。当找到粮库西面的土房子厕所处,在厕所南的树林里,发现儿子在树林里的一棵树下躺着。其看见儿子面朝上,头东脚西的平躺着,脚正好对着一颗树,其上去拦腰把他抱起来,他软得没站起来还把她压得躺倒了。其抱着他坐起来,发现他的手、胳膊、腿都是硬的。她摸摸儿子的头部,发现头部没有伤,又摸胸部、背部,发现都是好的。其又往下摸,发现儿子的裤子担在胯上,其又顺手往前摸,发现生殖器都是好的。当时儿子上身的衣服全部往上卷,露出肚皮了,下身的衣服,其中裤衩和线裤已经脱到胯下了。外裤比秋裤、线裤高一点儿,屁股和肚皮在外露着,生殖器在秋裤和线裤里边了。当时,其看见儿子的脖子有被人掐伤黑青的,左下巴有一道指甲划痕伤,脖子的右边有无名指和小拇指掐时留下的划痕。这时,其发现儿子已经死了。不知谁给朝阳医院的院长打的电话,一会儿院长就来了,一抓张宇航的脉告诉她,张宇航没脉了,人已经死亡了。另证实儿子胆子很小,平时不和别人打架,很听话,身高160cm,有110多斤,很胖。其抱起儿子的时候,看见他身边放了一本书。其还证实,儿子在案发当天晚上补课时戴一副近视镜,镜框是蓝的,细架子,镜片是白色的数字镜。案发当晚找到儿子时,儿子没戴眼镜,眼镜在左手方向一尺多远的石头堆旁放着。
3.被害人的爷爷以及学校老师石某、校长杨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24日晚7时许,被害人爷爷将外出补课的孙子送到粮库西墙下的路上返回。25日凌晨1时许几人一同在粮库大门对面树林里发现被害人的尸体。被害人爷爷还证实案发当天从早上开始下雨,一直到下午4点钟左右雨停,全天都是阴天。
4.医院院长曹某的证言证实,其接电话后来到现场检查被害人,发现已经没有脉搏,瞳孔散大,轻度尸僵,确认已死亡。并看到被害人腹部、臀部外露,颈部有皮下瘀斑,尸体左侧有一本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1)被害人被害现场为变动现场。被害人尸体在树地中躺卧处东北47m处为粮库西大门,北27m处为厕所,西32m为铁路道轨,南96m处为火车站北侧第一个铁路桥。尸体躺卧的树地较周围地面低,尸体躺卧于树地东北端树木间,尸体上覆盖有一块半黄半蓝布(该布系被害人爷爷在发现尸体后所盖)。尸体左手下压有一本书,书皮上印有“英语 七年级 上册”等字样,书皮外包有一外皮,向下撕破(已提取)。尸体右手西南处地面上有一枝表皮以蓝图案为主的蓝油笔(已提取)。在尸体东北侧6.5m处斜坡上无杂草泥泞地面上有一枚由东向西斜向残缺下滑足迹,该足迹有后跟,无花纹(已提取)。该足迹南19cm处有一枚同方向行走的右脚残缺下滑足迹(已提取),该足迹西45cm处有一枚左脚残缺下滑足迹(已提取),该左、右脚足迹与尸体足迹花纹相同。两种足迹至下面有草的地面上消失。
6.现场提取足迹经送检验,鉴定人认为已无鉴定价值。
7.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颈部左重右轻的皮下淤血并伴有条状、点状擦伤,其损伤特点符合扼颈窒息的作案手法;出血多,生活反应显著,为生前伤。胃充盈,胃内容约有500ml,食物颗粒可分辨,有面块菜叶等。十二指肠和空肠内未见食物推进
8.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左、右手指甲内的2份提取物是被害人本人所留。
9.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甲系在他家打工人员, 2008年9月24日中午甲在其家中吃完饭便不辞而别。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24日下午下着雨,在其三舅家打工的被告人甲喝醉了,裤腿湿的,来到其门市部买了两瓶啤酒喝完后离开。当时甲脸上没有伤痕。
10.证人郭某(2008年9月25日提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0年7月17日辨认)证实,其家住在铁道附近,2008年9月24日下午6点来钟,被告人甲曾到过其家要水喝。
11.附近火车站证明及证人窦某、叶某(系出租车司机,案发第二天提供)的证言证实,77次客车离开火车站的时间是19:01。窦、叶二人分别驾驶白色和银灰色的微型面包车于案发当晚去火车站接站,往返都路过粮库门前。窦某返回到粮库门前大约是19时10分左右,叶某先走一会儿,返回时他们均开着车灯,他们在粮库门前或者两边没有看到人。
12.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两份证言均系2008年9月29日提供)证实,2008年9月25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曾来找刘某要过工钱,当时脸部正面左侧或右侧有一条长约2公分的竖形划痕(刚划破出血),伤口是新鲜的,没有结痂。
13.被告人甲被抓获后即供认自己的罪行,其供述称:2008年阴历八月十五的前十天左右,下午约7点钟左右,77次火车(客车)快过来时,其正在铁道上从北往南走,这时看见一个大人把一个小孩送到粮库的西墙下,这个大人就回去了,这个小孩顺粮库的西墙往南走,走到粮库西墙外的树坑附近时,其从铁道上跑下去抓住这个小孩,用右手掐住这个小孩的脖子,左手搂住小孩的脖子,往树坑下拉,一直拉到树坑里。当时其认为这个小孩是女孩,想把他拉到树坑里强奸他。其用手摸他的胸部并准备往下摸时,这个小孩说“我是男娃子,你不要耍我了”。其当时不相信,就一手抓住他,一手把他的裤子往下脱,其把裤子脱到胯下一点,用手一摸下身发现他是个男孩,这时正好过来一辆接站车,这个小孩就反抗,并喊救命。其当时很害怕,就把他按倒在地上,他面朝上,其骑在他身上,先是一手握着他的嘴,用右手掐着他的脖子,他还反抗,其就用双手掐住他的脖子,他还反抗,其掐住他的脖子直至他不动为止,其认为他死了,就跑了。当时小孩是头东脚西仰面躺在地上。这个小孩当时穿着一条浅色的运动裤,像是校服类的裤子,上衣没看清是什么颜色,但上衣是敞开的。这个小孩戴一副近视眼镜,手里抱着一沓书本,脚上穿着一双浅色的运动鞋。其用手掐这个小孩时,他抱着的书本就掉在地上了。其将小孩按倒在地上时,小孩戴的眼镜就掉在地上了。当其用手掐这个小孩时,其当时穿的秋衣正好掀起,这个小孩就把他胸部抓了一把, 把他的鼻梁上也抓了一道。胸部被抓破了,鼻梁上第二天有点痛,估计被抓破了。这个小孩大约16岁左右,身高1米6左右,皮肤很白净,体态中等。其记得案发那天正好是星期天(经核查2006年9月24日是星期天)。
请根据刑事证据理论及刑事证据规定,分析本案能否核准被告人甲死亡。
本题解析:
不能核准死刑。
核准死刑的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分析本案:对口供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强,相印证的证据都是外围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作案的仅有口供,证据尚未达到充分的程度,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不予核准。
具体分析:
1、本案发案自然。被害人张宇航于案发当晚7时左右,外出补课失踪。其母亲李永清以及学校老师等人在案发第二天凌晨发现张宇航在朝阳粮库门前的树林里被害,经医生贾志强确认张宇航死亡后,随即报案。整个案件发案过程自然。
2、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二伟案发时在现场附近活动。证人樊兵证实被告人王二伟系在其处打工的工人,案发中午王二伟在其家中喝过酒后,去向不明。证人徐玉玲、齐永华、郭大虎、周二毛眼的证言能够证实王二伟在案发当天下午6点多钟在朝阳粮库附近即案发现场附近活动。
3、案发时间供证一致。(1)证人李永清(被害人张宇航的母亲)的证言证实,2006年9月24日(星期天,当天下过雨)晚7时20分,其到张宇航奶奶家,得知张宇航吃完晚饭后去老师家补课,其看完天气预报后,便去老师家找张宇航,发现张宇航没到老师家补课,后又到学校去找也没找到,凌晨1时许其和郝瑞鹏、张锐炯、张德贵等人在案发现场发现张宇航的尸体。由此能够证实张宇航系在案发当晚吃完饭后,七点左右在去老师家补课的路上失踪遇害。这与被告人王二伟所供述的作案时间和发现张宇航的地点相吻合。(2)王二伟供述案发当晚约七点钟左右,包头至白云的火车快过来时,其正在铁道上走,看见一个大人把一个小孩送到朝阳粮库西墙下,大人回去,小孩顺着朝阳粮库西墙独自往南走,其便从铁道上跑下去将孩子拉到案发现场。关于案发当时有火车经过的细节,得到了乌拉特前旗明安火车站的证明。明安火车站出具证明称包头至白云鄂博的7407次客车离开明安车站的时间为19:01分。关于有大人送孩子的细节,得到了证人张德贵的证实。证人张得贵证实,案发当晚七时许,其将外出补课的孙子张宇航送到粮库西墙下的路上便返回。(3)关于被害人张宇航遇害的大致时间得到了尸检报告的佐证。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胃充盈,胃内容约有500ml,食物颗粒可分辨,有面块菜叶等。十二指肠和空肠内未见食物推进。(4)关于作案过程中有接站车路过的细节供证一致。证人窦玉光、张强所证实的案发当晚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到明安火车站拉活返回朝阳粮库的时间,与被告人王二伟供述的其作案时见有接站车路过的时间相吻合。
4、案发地点及被害人受伤害情况供证一致。证人李永清、郝瑞鹏、张锐炯所证实的发现被害人张宇航尸体的位置、尸体呈现的姿势、张宇航裤子被退至胯下、张宇航颈部有掐伤、张宇航所带书本和眼镜散落在现场等关键情节,与被告人所供述的其在铁道边见到张宇航沿朝阳粮库西墙往南走,以为张宇航是女孩,欲强奸张宇航,便从铁道上跑下去抓住这个小孩,用右手掐住这个小孩的颈部,左手搂住小孩的颈部,往树坑下拉,一直拉到树坑里,并将其裤子脱至胯下,当时孩子面朝上,其骑在孩子身上掐的事实相吻合。
5、作案手段供证一致。尸检报告所证实的被害人张宇航系遭受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与被告人供述的张宇航见有过路车便呼叫,其害怕罪行暴露用双手掐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的事实相吻合。
6、被告人案发过程中被抓伤以及案发后的活动情况供证一致。(1)证人李换、刘军所证实的案发第二天中午王二伟找刘军要工钱,刘军见王二伟面部有新鲜的抓痕与被告人王二伟供述的案发过程中张宇航反抗抓破其胸部和鼻梁,其在案发当晚爬上火车到包头找刘军要工钱的事实相吻合。(2)证人徐玉玲证实案发下午六点多钟,被告人王二伟到其小卖部内买酒时其未见王二伟脸上有抓痕。
7、被告人王二伟的供述稳定,一致,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吻合,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合分析:
综合本案证据,虽供证之间相吻合,但均系先证后供。虽被告人始终供认不讳,但缺少客观性强的证据予以补强。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联系在一起,但多为外围证据,难以得出王二伟作案的唯一结论,全案证据尚达不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裁定不予核准。
案情:为了减少渔民使用废旧渔船作业带来的严重安全隐患并促进渔业生产转型升级,某市作出规定,由某县渔业局向渔民回收废旧渔船,每艘旧船补贴渔民5万元。渔业局的一位负责回收事项的办事人员陈某利用事先知道的信息,在渔民知道上级规定之前,先私下以每艘船1万元的价格(略高于当时的市场价),向渔民购买废旧渔船20艘,再通过自己内部的操作,每艘渔船获取补贴款5万元,共计获取国家补贴款10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问题:
1.陈某购买渔民废旧渔船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如果认为能够构成,其主要理由是什么?如果认为不能构成,其主要理由是什么?
2.如果认为陈某购买废旧渔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行为是作为的犯罪还是不作为的犯罪,为什么?
3.陈某获取国家补贴款的行为能否构成贪污罪,为什么?
4.如果认为陈某构成贪污罪和诈骗罪,对这二罪应该如何处理?如果认为应该择一重罪论处,其主要理由是什么?如果认为应该数罪并罚,其主要理由是什么?(两问均需作答)
本题解析:
1.(1)陈某构成诈骗罪的理由:陈某隐瞒废旧渔船即将获得高额补贴的事实,用低价(相对于补贴款而言)购买渔民的渔船,使渔民丧失了补贴。所以构成诈骗罪。(2)陈某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陈某付出的价格是废旧渔船正常的市场价,渔民并没有损失。渔民能够获得补贴是未来的事实,未来的事实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成为诈骗罪中“隐瞒事实”中的“事实”。
2.如果认为陈某构成诈骗罪,其采取的是不作为的方式。即:应当告知渔民这些废旧渔船即将获得高额补贴,但故意隐匿不告知,从而诈骗成功。
3.陈某构成贪污罪。这是他利用自己负责回收废旧渔船事项的职权而获得的国家补贴款,因此构成贪污罪。
需要说明:虽然国家并没有对每条废旧渔船多补贴,但国家的本意是补贴渔民而不是陈某。如果国家知道这些船是陈某拥有的,国家将不会给其补贴。故,陈某仍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获得国家补贴款。
4.对陈某的二罪应该数罪并罚。因为陈某的两个犯罪侵犯的是不同法益,针对的也是不同的犯罪对象,彼此并无重合关系。
有学者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都旨在追求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进步。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
也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主要靠道德来进行约束,应大力提倡互助友爱的新风尚,减少通过法律诉这种无人情味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加强法治势必会与构建和谐社会发生冲突。
请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本题解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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