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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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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2011年元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 年法学家时指出:“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大学问,是政治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理论工作者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才智。”周永康要求:“密切关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更多理论上的真知灼见,积极参与国家立法,主动服务执法司法实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努力成为通晓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大家,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可以从哪些方面理解中央领导同志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请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谈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繁荣法学事业的要求。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本题解析:
1.根据材料,周永康同志在讲话中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要讲政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重实践,努力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实践,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彻底的人民性。社会主义法学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法学领 域意识形态的主导权。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使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系统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开放性。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阵地,事关我国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不断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案情:2012年5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部署对辖区内的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进行全面抽检。经过抽验,发现四川省成都正和药 用胶囊有限公司2011年生产的第11、12批次以及2012年生产的第1 ~4批次的胶囊铬严重超标。2012年5月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查封了正和公司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扣押了库存的所有批次的药用胶囊,冻结该公司所有银行存款,并会同高新区公安分局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强制带回。2012年5月1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作出吊销正和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万元的决定。2012年6月15日,正和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处滞纳金100万元。2012年7月20日,高新区食品药 品监管分局催告正和公司缴纳罚款和滞纳金。2012年7月2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直接将查封、扣押的厂房、设备予以拍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银行将冻结的资金予以划拨,所得款项予以抵缴罚款和滞纳金。
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5月5日的执法过程中,还发现正和公司的办公楼厚德楼涉嫌违建,遂抄告高新区规划局。高新区规划局于2012年5月10日经过现场勘测确认厚德楼属于违章建筑,遂于5月20日发出公告,正和公司厚德楼属于违章建筑,必须在6月20曰之前自行拆除厚德楼。
问题:
1.案例中,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行为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哪些属于行政强制 执行?
2.高新K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强制带回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需要履行什么法律程序?
3.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处滞纳金100万元的行为合法与否?为什么?
4.2012年7月2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拍卖和划拨行为的做法合法与否?为什么?
5.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办公楼厚德楼,高新区规划局是否可以直接予 以拆除?
6.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办公楼厚德楼,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仍在厂房加速生产药用胶囊。则高新区规划局是否可以对正和公司采 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其停止生产?为什么?
7.如果正和公司不服高新K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查封、扣押和冻结行为,可以寻求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本题解析:
1.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1)查封正和公司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2)扣押库存的所有批次的药用 肢囊;(3)冻结该公司所有银行存款;(4)会同高新区公安分局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强制带回。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有:(1)加处滞纳金100万元;(2)拍卖;(3)划拨。
2.需要履行的程序:(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当场告知孙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孙某的陈述和申辩;(6)制作现场笔录;(7)现场笔录由孙某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孙某拒绝 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9)立即通知孙某的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3.违法。《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4.合法。2012年5月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已实施查封扣押行为,其后,可采取直接拍卖而无须申请人民 法院执行。《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 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5.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高新区规划局可以直接予以拆除。
6.可以。正和公司是在从事企业经营生活,非居民生活,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停止生产。
7.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案例]被告人侯某,男,30岁,农民。侯某在与人斗殴中,用铁棍将于某右膝关节击伤, 致使于某右膝关节严重骨折,后经治疗痊愈,但于某右腿行走不便,留下终身残疾。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被害人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侯某赔偿经济损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 理,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于某全部医疗费用。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认为县人民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侯某只赔偿医疗费显系偏轻,针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要求判处侯某赔偿全部医疗费外,还应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其他经济损失。此案上诉期过后,县人民法院认为刑事判决 部分巳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是将侯某交付监狱执行。
问题:
该县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时,将被告人侯某交付监狱执行刑事判决部分是否正确?并请说明理由。
本题解析: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果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巳满,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就将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予以执行。
本案中,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侯某判决的刑事部分及时交付执行是正确的。因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人只享有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权,而不像刑事被告人对判决、裁定的任何一部分都享有上诉权。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这种上诉属民事性质的上诉,只能影响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使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进入二审程序,而并不影响刑事判决部分的生效和执行。
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采购50台电脑。1月15日,乙公司以内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0台电脑的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并约定每台电脑均应有保修卡。2月5日,丙公司将50台电脑交由丁公司运输。 岂料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全部电脑均有不同程度毁损。2月10日,丁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发现不仅电脑有毁损,且所有电脑均无保修卡。甲公司拒绝将货款交给乙公司,乙公司以此为由未向丙公司付款,且将甲乙之间的委托关系告知了丙公司。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冋题:
1.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电脑所有权属于谁?
2.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脑毁损,请问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往?
3.因电脑毁损,乙公司是否仍然需要支付全部价款?
4.因电脑无保修卡,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5.若丙公司有权索要全部价款,应向谁主张权利?
本题解析:
1.电脑属于乙公司。《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不需要,风险属于不可抗力。
3.需要支付。风险承担是在承运时转移给乙公司。
4.不能。不属于根本违约,可以承担违约责任。
5.只能向乙主张权利。《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 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某县检察院接到群众报案,称该县工商局局副局长张某收受贿赂15万元,要求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侦查部门立即作了初步调査,掌握了一些证据材料。由于张某听到风声后外逃邻县亲戚家,检察院决定立即将张某拘留,并派出本院干警王某、李某前往邻县捉拿 张某。在未通知该县公安局的情况下,将张某捉拿归案。张某被拘留约40多个小时后,侦查人员对他进行了讯问。由于张某否认自己的罪行,经过了 18天的讯问,才交代了受贿事实,于是检察院作出逮捕张某的决定,将张某由拘留所移交看守所,本案侦查终结后由侦查部门写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审査起诉部门后,报检察长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对此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原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偏高,量刑过重。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25万多元,而非一审认定的23万元,因此,原 判决实际少认定了2万多元。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认定的数额虽然偏低,但原则上尚未影响对张某的定罪量刑,原审对张某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在更正了张某受贿数额后,裁定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请冋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检察机关哪些做法不合法?
2.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认定受贿数额时与事实不符,但仍裁定驳冋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问: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3.假如第-审人民法院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而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某认为量刑过重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即直接改判加重了被告人张某的刑罚。问:这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4.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除了受贿罪外还犯有诈骗罪,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死刑,立即执行,张某不上诉。此案经复核后交付执行时,发现张某已怀孕,该如何处理?
本题解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检察院的下列做法是不合法的:
第一,检察院派本院人员执行拘留决定,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79条,第80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外逃,属于《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故应由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决定。
第二,在某县执行拘留时不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的做法是不妥的,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三,检察院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约40小时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 第16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四,检察院在拘留张某后18天才决定逮捕是不对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曰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 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
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受贿数额有误时,系认定事实有误,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因检察机关的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加重了被告人张某的刑罚,这不违反刑事诉讼中关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规定。
4.在死刑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案情:甲告诉乙说想要杀丙,乙告诉丙说不如先下手为强,并介绍丁给丙助其达成心愿。 丙和丁见面后,告诉丁要“做得干净”,于是,丁找到戊让其帮助弄一支枪,说借来玩玩。戊是 某地武警,和丁交情甚好,碍于情面,将自己所佩戴的枪支借给丁。丁拿到枪后伺机下手,某 日,在大街上看见甲,抽枪便射,不想,却误中甲身边的庚,庚不治身亡。丁连忙逃跑,恰好旁边 一人从摩托车上下来未来得及上锁,丁一把推开车主骑上车子逃走。行至无人区,丁看到车把 上挂有皮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丁将现金拿出,将车子砸毁,扔到路边草丛。在火车站,因 为行为鬼祟,被乘警发现盘问,丁当即交代了杀人经过,并说明是受乙和丙之托。公安机关根 据这一线索,将丙和乙抓获。讨论本案中各人的刑事责任。
本题解析:
1.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只是将杀人的想法告诉乙,并未实施特别的准备工作,也没有与己合谋的故意,只是犯意表达,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
2.乙教唆丙实施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与丙成立共犯。虽然丁没有杀死甲,但打击错误对于乙的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所以,乙成立故意杀A罪既遂。
同时,乙介绍丁给丙的行为,构成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3.丙听说甲要杀死自己后,即先下手为强,在乙的帮助下找到丁,让其杀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和丁成立共犯,因为丁未将甲杀死,但打击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所以,丙和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4. 丁杀人的行为成立故意既遂。 ’
丁夺走车子逃跑的行为成立抢夺罪,因为丁是在车主不备的时候将车子骑走,是一种抢夺行为,而不是使用暴力的抢劫,所以,成立抢夺罪。然后将皮包内的现金拿走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丁在主人不在的情况下的秘密窃取,所以,成立盗窃罪。丁随后将车子砸毁的行为成立故意毁害财物罪。
丁在车站因为行为鬼祟被警察发现即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 关盘问、教育后,自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成立自首。因此,对于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戊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戊非法出借枪支,造成庚的死亡后果,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
材料:
201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报告时指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努力;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审判 工作为中心,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着力在深化上下工夫、在落实上见成效、在巩固中求提高,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积极贡献。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请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谈谈社会主义法治实 践活动中如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本题解析:
1.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1)大局的根本性。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大局,集中代表了党和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反映着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要求,具有根本性特征。(2)大 局的统领性。大局的统领性主要体现于,强调社会各方面对大局利益和要求的自觉服从,防止和杜绝一切有 违大局要求、危害大局利益的行为。(3)大局的历史性。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之中,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也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调整与更新,人民群众的共同关切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变化和转移。因此,大局具有一定的历史性。(4)大局的层次性。我国社会中的大局是由地方与中央、部门与整 体统一构成的,具有一定的层次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所服从和服务的大局,始终是党和国家大局,地方和部 门大局只有在符合党和国家大局要求、不与党和国家大局发生冲突的前提下,才具有大局的意义。
2.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既是大局的直接体现,也是识别大局的主要依据。保证服务大局理念 的落实,必须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2)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是检验法治为大局服务具体成效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3)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各地方、各部门、各机构必须摒弃狭隘的地方、部门或机构利益,站在大局的高度,正确对 待和处理法治实践活动中面临的各种问题要合理配置各种法治资源,着力构建既有利于相互监督与制约,也更有利于相互合作、彼此支持的法治运行体系,从制度和机制层面上消除影响协调与配合的各种障碍。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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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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