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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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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五人是联信有限公司股东,其中甲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2%;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7%,赵某与丙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赵某实际出资,享受投资收益;丁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0%;戊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0%,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由《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可知,公司章程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B项错误。
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不享有查账权,C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可知,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D项错误。
2013年5月,高某租赁品尚公司商业铺面,约定租期1年,到期后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高某仅支付6个月租金。品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是高某的好友,因此品尚公司一直未予主张。2017年10月赵某离职后,品尚公司起诉高某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和逾期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品尚公司并入金光公司。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本案虽已过诉讼时效,品尚公司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故A项错误。
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或部分否定。反驳与反诉最大的区别在于反驳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属于时效抗辩,并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属于“反驳”而非“反诉”,故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可知,诉讼终结仅适用于自然人死亡后,诉讼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的情形。法人合并或者分立不会导致诉讼终结,只需要进行当事人更换即可。更换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的当事人有效,故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1)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品尚公司要求高某支付拖欠租金,其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品尚公司应承担高某租赁其铺面事实的证明责任,故D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可知,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因此,该条第(3)项规定的就是离婚案件的终结问题,故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离婚诉讼除了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还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而对解除婚姻关系之外的部分是可以申请再审的。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可知,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而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于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即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也可以公开审理。D项错误。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本题解析: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规定可知,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情形如下:(1)申请人撤销申请;(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3)倾销幅度低于2%;(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以忽略不计的;
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A、B、D项分别符合上述第(3)、(4)、(5)项规定,依法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又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因此C项错误。
甲和乙有纠纷,后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甲、乙签收。后来甲发现调解书和调解协议有不同,违反甲的意愿,甲如何救济?
本题解析:
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就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生效的调解书违反当事人的意愿,属于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是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一,故A项正确。
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后,为了程序的稳定性,不允许法院将文书收回重新制作,只能通过再审救济,故B、D项错误。
生效法律文书中的笔误等形式性错误,法院才能通过裁定的方式补正。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是法律文书中的实体性错误,不能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救济,故C项错误。
关于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本题解析:
《森林法》第22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因此D项错误,A、B、C项正确。
金发、牧田、杜青三人出资设立苍黄古月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下列与清算有关的法律责任,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本题解析: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A项错误。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B项正确。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C、D项正确。
甲单位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其名称和简称在我国具有一定影响。2018年乙单位成立,在其提供的服务和宣传中均载明本单位的名称,该名称中包含甲单位的简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A项中乙单位不是经营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自然也不构成商业混淆行为,故A项正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B项中乙单位是经营者,虽然甲单位不是经营者,但这不影响商业混淆行为的认定,故B项错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商业混淆行为的关键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既然没有引人误认,当然不构成商业混淆行为,故C项正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D项正确。
李某和赵某的离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判决作出后,向双方送达文书时,下列送达哪一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一般情况下,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代为收受法律文书,但如果互为双方当事人,则不允许代对方收受文书,故A项错误。
留置送达中法院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受送达人工作、生活的场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故B项正确。
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在现实中,大量的直接送达是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后,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即可视为完成直接送达。故C项错误。
受送达人在住所地以外,可以对其进行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李某仍然拒绝签署,法院拍照录像后视为留置送达而不是直接送达,故D项错误。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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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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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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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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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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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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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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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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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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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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