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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8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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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郭某从某古玩店购买一块名贵玉石,价值20万元,双方特别约定:郭某在合同成立之日起占有玉石,但l年之内在郭某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古玩店保留玉石的所有权。2016年3月1日,郭某不慎丢失玉石,并在10天后找回。关于郭某与古玩店的玉石买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8条第1款,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本题中,郭某与古玩店的合同并没有这样约定。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题中,玉石买卖合同,只是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而非合同生效的条件。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当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本题中,郭某只是对标的物管理不善,不符合取回权的行使条件。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郭某已支付价款l6万元,金额已达到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价款的75%以上,即使古玩店有取回事由,也不能行使取回权。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的是?( )
本题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丰安利公司的行为属于此条中的虚假宣传行为,而非属于混淆行为.故A选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嘉锐公司的行为即属于此条所规定的混淆行为.B选项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同福商场的行为属于此条所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明显不属于混淆行为,故C选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凯进酒厂的行为属于此条所规定的损害商誉行为.而非属于混淆行为,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范某是知名影星,星辉公司的网站某日登载报道其私生活文章,范某认为该报道严重侵犯其名誉权,欲向法院起诉。为防止星辉公司删除报道,导致难以取证,范某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证据保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证据保全除了向法院提出申请,还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两者的法律效果相同,均可免除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责任。A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因此,诉前证据保全必须提供担保。B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据此,5日内作出裁定不符合规定。C选项说法错误。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是,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D选项说法正确。
马超租住了H市甲、乙、丙共有的房屋,后马超因为调到1市工作,不再租用此房。2019年1月甲和乙将马超诉至法院,要求马超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马超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马超辩称自己工作调离H市后就不再租用此房,也已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了不再租住此房的意思。这期间的租金自己不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马超向甲和乙支付房租2万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题。
如果甲与乙和马超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遗漏了应当共同进行诉讼的共有人丙而且遗漏了一审原告的利息请求,此时,二审法院应如何处埋该案?( )
本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7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B选项正确。
马超租住了H市甲、乙、丙共有的房屋,后马超因为调到1市工作,不再租用此房。2019年1月甲和乙将马超诉至法院,要求马超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马超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马超辩称自己工作调离H市后就不再租用此房,也已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了不再租住此房的意思。这期间的租金自己不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马超向甲和乙支付房租2万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题。
二审中,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如何处理此案?( )
本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据此,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采取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乙公司向美国花旗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收益人提供质量等级为二级的质量证书和2019年3月15日已装船清洁提单。由于日程紧张,甲公司得到乙公司同意后最终出具了3月16日已装船清洁提单。根据我国法律,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信用证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证行具有独立审核单据的权利,该权利不受开证申请人意思表示的制约。所以即使乙公司同意,花旗银行仍旧可以单证不符为理由拒绝付款。A项正确。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单证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应认定为单证相符。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B级就是二级,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B项错误。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作出中止支付的裁定必须满足5个条件:“法院有管辖权+欺诈+不采取措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提供担保+没有除外条件”。C项中至少缺少了担保这一要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情况下法院不应做出中止支付的裁定:(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考试的时候牢记“善意”。为什么呢,不能坑善意第三人啊。
陈艺和孙红系再婚夫妻。2014年3月,陈艺将孙红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年4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和好。同年11月,陈艺再次将孙红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经查:陈艺名下有存款40万元,其中有30万元属于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拆迁所得的拆迁款;孙红名下有夫妻共同存款25万元,在离婚期间孙红将其中的20万元转移至其兄名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调解和好离婚案件再起诉的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的处理。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陈艺是“原告”、孙红是“被告”,故孙红再次起诉不受前述限制。因此,A选项错误。
(2)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本案中,虽然陈艺30万元的房屋拆迁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该30万元是由陈艺婚前个人房屋转化而来的.在陈艺和孙红没有约定该3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该30万元属于陈艺的个人财产。因此,B选项错误。
(3)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因孙红在离婚期问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0万元转移至其兄名下,故在分割孙红名下的存款时,对孙红可以少分。因此,C选项正确。
(4)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中,若陈艺在离婚后才发现孙红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其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C。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如何执行?( )
本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据此D选项正确。而A、B、C选项均错误。
阿根廷人马里奥与中国女子李某结婚,马里奥在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均有住所,在与李某发生纠纷时,马里奥住在北京某饭店。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及两人的婚姻纠纷时需要适用马里奥的经常居所地法律,但法院无从查明其经常居所地。请问我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
本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经常居住地无法查明的相关规定,为基础考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0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据此,本题D当选。
冯东、陈南、褚北、魏西、江中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四面八方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公司担保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依据该条规定,A、B、D选项与法律规定相违背,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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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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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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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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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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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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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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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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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24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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