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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8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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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捷迅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因个人事务,甲需要从银行贷款。于是甲操纵董事会作出以捷迅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为甲的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公司股东乙、丙、丁、戊发现了这一问题,发表的以下言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作为股东的甲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作出,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1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上述第16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的决议属于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无效,所以不在股东请求法院撤销的范围,也不适用期限的规定.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如果召开股东会对此事进行表决,甲也不能参加,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的答案为B选项。
金星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申木公司,为担保申木公司依约支付租金,水文公司担任保证人,火云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申木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金星公司、水文公司和火云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申木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水文公司和火云公司,水文公司和火云公司均已付款,但申木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申木公司一直未向金星公司支付租金,金星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蒋某,约定由申木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蒋某,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金星公司通知了申木公司。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蒋一和蒋二继承。遗嘱还指定蒋二为遗嘱执行人。因蒋一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蒋某遗产由蒋二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蒋二将挖掘机出卖给谭某,没有征得蒋一的同意。请回答题。
金星公司与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申木公司虽然与水文火云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水文火云均未取得所有权,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金星公司所有。金星公司与蒋某订立该挖掘机的买卖合同,并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挖掘机的所有权移转给了蒋某,故在金星公司与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蒋某死亡之前,该挖掘机属于蒋某所有,D选项是正确的,ABC选项错误。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题。
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
本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款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2款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所以,C选项正确。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题。
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乙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关于证明标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用来判断对待证事实需要证明达到何种程度的标准,而这种程度就是对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需要证明达到的程度。A项正确。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低。B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C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D项错误。
经常居所同在北京的新加坡公民梁某与中国公民林某结伴乘美国籍轮船去南极考察。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北京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梁某与林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北京,故宣告两人失踪。适用中国法,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甲于2017年1月1日借给好友乙100万元,约好年底归还。乙未经甲的同意.先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之债务;甲于同年12月12日将债权让与丁,次日甲将该事实通知了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乙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之债务,属于债务承担协议,该约定应当经甲同意,否则不生效力,故A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甲将债权让与丁的协议,订立即在甲丁之间生效,通知乙时对乙产生效力,故B选项错误。
12月12日,债务尚未到期,丁不能请求乙提前清偿,故C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据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故D选项错误。
王某在马路上行走,被折断的树权砸中受伤,遂起诉当地城市绿化管理处要求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本题解析: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即过错要件倒置给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其余3个要件则仍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D选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股东柳岸公司、晓风公司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雨霖银行,柳岸公司占股份总额3%,晓风公司占股份总额97%。关于该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本题解析:
【考点】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错误,应是“实缴”,而不是“认缴”。
《商业银行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依据该条规定,选项B正确。《商业银行法》第20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四)经营方针和计划;(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依据该条规定,选项C正确。《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依据该条规定,选项D正确。
曲水公司对流火公司负有交付蚕丝的合同义务。天星公司和流火公司约定,由流火公司代曲水公司履行,该约定曲水公司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本题解析:
解新:本题考查第三人代为清偿。通览四个选项,本题考查的是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分析每个选项,可得:
(1)第三人代为清偿有四个构成要件:其一,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如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则不得代为清偿。其二,双方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如债务人与债权人对此曾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但此种情形亦有例外,即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则不得拒绝。其四,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2)A选项,曲水公司对流火公司的债务不具有专属性,天星公司替曲水公司清偿也经过流火公司的同意.清偿有效。A选项正确。
(3)B选项,如果天星公司代为履行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则天星公司因代为履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曲水公司追偿,B选项错误。
(4)因流火公司接受天星公司的代为清偿,曲水公司对流火公司的债务免除,则如天星公司的履行有瑕疵,曲水公司无需负责。C选项错误。
(5)第三人天星公司对债务人流火公司的追偿权,以其实际给付并使曲水公司免责的范围为限.天星公司因其自身违约对流火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不在追偿范围内。由于天星公司代为履行的行为并未得到曲水公司的同意.因此若天星公司的履行有瑕疵,也应该由天星公司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向曲水公司追偿。D选项错误。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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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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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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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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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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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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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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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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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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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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