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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8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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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依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判决张某返还耕牛,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看护费、误工费共计500元。若该耕牛价值为1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本题解析:
考点: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反诉的制度价值
i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I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易的民事案件,但是就本诉来说,其标的物耕牛的价值为I万元,超出了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元年平均工资的30% (1 >3x0.3 =0.9),因此本诉的标的额超出了规定范围,不能实行一审终审。本案的难点在于反诉,对于反诉来说,虽然其500元的标的额在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元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但反诉制度的立法意图之一就是避免法院对具有密切联系的两种诉(即本诉与反诉)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在本诉尚未产生既判力的情况下,要求反诉发生既判力显然与反诉制度“避免相互矛盾判决”的制度价值背道而驰。反诉制度发挥避免相互矛盾判决产生的作用是与解决两个诉的纠纷同步的,因此在本诉未产生既判力的情况下,,反诉也不应当产生既判力。答案选B、D。
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决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本题解析:
考点:筒易程序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因此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民诉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因此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还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因此,人民法院不受“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的限制,D项的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A。
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从诉的种类角度看,本案的诉的种类是:( )
本题解析:
考点:诉的种类
讲解:诉的种类,通常是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之诉。所谓形成之诉,在我国通常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种法律关系之诉。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此种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的给付及行为给付。本案中,本诉李某要求张某给付自家的耕牛,张某要求李某给付照顾耕牛的费用,均属于给付之诉,答案选B。
新月公司是一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关于新月公司的定位以及经营管理的一些问题,公司内部的看法不太一致,因此,该公司特向律师进行咨询。
请根据上述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
关于新月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与批准
讲解:《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A项正确。B、C、D项均错误。
新月公司是一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关于新月公司的定位以及经营管理的一些问题,公司内部的看法不太一致,因此,该公司特向律师进行咨询。
请根据上述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
关于新月公司的性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考点:公司类型
讲解:国有独资公闰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故本题选A。
甲乙两人是某大学学生,甲经常通过校园网出售一些二手东西。一日,两人通过MSN洽谈二手掌上电脑的买卖事宜。甲称:“我有掌上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附有数码照片可供参考,2800元要不要?”乙回话称:“东西不错,2400元的话可以接受。”甲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回话:“同意。”于是两人结束了聊天。6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比较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很多,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拟2000元出手,乙同意。由于乙想通过自己做兼职挣钱来付款,于是甲乙又约定分5期付款,毎期4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乙当即支付了 400元,并取走电脑。临走时乙问甲电脑使用前是否需要杀毒或者重装系统,甲说自己刚买不久,从未感染过病毒,于是乙放心地离开甲处。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
设乙在回宿舍的路上碰到同学丙,丙要随老师去外地做调查,正急需一台掌上电脑,乙立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如果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考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讲解:双方并未约定在乙付款之前由甲保留所有权,因此电脑自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乙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故选项A错误。本题情形属于《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情形,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C正确。因为乙、丙之间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因此丙可以直接向甲履行,从而消灭甲乙之间以及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选项D错误。
甲乙两人是某大学学生,甲经常通过校园网出售一些二手东西。一日,两人通过MSN洽谈二手掌上电脑的买卖事宜。甲称:“我有掌上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附有数码照片可供参考,2800元要不要?”乙回话称:“东西不错,2400元的话可以接受。”甲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回话:“同意。”于是两人结束了聊天。6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比较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很多,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拟2000元出手,乙同意。由于乙想通过自己做兼职挣钱来付款,于是甲乙又约定分5期付款,毎期4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乙当即支付了 400元,并取走电脑。临走时乙问甲电脑使用前是否需要杀毒或者重装系统,甲说自己刚买不久,从未感染过病毒,于是乙放心地离开甲处。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
设乙回家后在使用电脑时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经查,是由于电脑所带的病毒所致,但是甲不知道电脑已经感染上病毒。则下列对于损失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
讲解:《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并且,违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据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下列关于各类民事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
本题解析:
考点:民事权利
讲解: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并不能发生这些效果,因此,并非形成权,A项正确,不当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请求权范围更大,还包括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债权只是请求权的一种,B项错误,当选。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某些智力成果、继承利益等都是财产权的标的,不限于有财产价值的物,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前,合同没有生效,当事人只能享有期待权,D项正确,不当选。
下列案件中,适用一审终审的是:( )
本题解析:
考点:一审终审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其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可见,只有符合第157条第1款所规定条件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才有可能实行一审终审,根据第2款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实行一审终审,因此B项不符合题意。标的额是专门衡量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请求数额的大小,又存在于给付之诉中,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没有标的额的概念,这也就决定了简易程序中的一审终审只适用于部分符合条件的给付金钱之诉,而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A项中的案件属于变更之诉,不适用一审终审,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C选项中1万元标的额超出了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 (1 >3 x0.3 =0.9),因此也不能适用一审终审。答案选D。
下列有关证据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考点:证据保全
讲解: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取消了诉讼参加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增加了诉前与仲裁前证据保全。新法将原第74条改为第81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准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C项说法错误。D项申请法院可以为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不局限为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说法错误。答案选B。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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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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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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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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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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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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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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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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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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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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