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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8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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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某日,该银行行长卷款潜逃。事发后,大量存款户和票据持有人前来提款。该银行现有资金不能应付这些提款请求,又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根据相关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商业银行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 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 接管。本题中该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救请 求,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已经构成信用危机,而 不是即将发生信用危机,所以A选项不正确。由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而不是 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政府,所以B选项正确,C、D选 项不正确。
甲有六套住房,分别租给了乙、丙、丁、戊、己、庚。请回答下列问题:
设乙签订租赁合同后经甲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花费10万元,因乙在租赁期间内公司外派其出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对装修费的负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对于装饰装修形成的价值因承租人的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本题正确选项为A。
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
如果厚泰公司对一审判决中向国际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的被上诉人应是:()
本题解析:
。考查上诉审中被上诉人地位的确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作答。
永某、王某与李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张某用现金5万元出资;王某用专利权出资,作价10万元;李某用劳务出资,作价5万元。三人约定聘请刘某担任合伙企並的经理。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转让出资问题没有约定。企业成立后,王某由于要出国定居,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朱某,张某死亡,根据张某的遗嘱,张某之子10岁的张小果是张某的继承人,张某之妻周某是张小果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王某的专利权出资和李某的劳务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考查合伙企业的出资制度。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
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则关于本案的审结期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考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结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根据《民事诉讼适用意见》第170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2000年8月21日晚11时,原告徐某乘坐被告付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为被告阔达公司)前往自己的住所。行车途中,原告的癫痫病突然发作,付某见状将其拖下车,弃于路旁,开车离去。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善意履行其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负的义务,在原告发病时,置其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将其像一件物品一样,扔下出租车,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心灵创伤,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本题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依《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乘坐阔达公司的出租车,即与阔达公司建立了客运关系,阔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付某应依约将原告运送至目的地。依《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半途将发病的原告抛下,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被告司机将发病的乘客扔下车,扬长而去的行为就是不尊重原告的人格,该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一,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二,原告的精神痛苦;其三,该行为与原告的精神痛苦具有因果关系;其四,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之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应选D。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承担责任的应是阔达公司,而非付某,因其乃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其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甲幼年时为张某收养,甲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解除了与甲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甲承担赡养义务,遭甲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确的是:()
本题解析:
。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的赡养义务问题。依照《收养法》第30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甲与东方旅行社签约去九寨沟旅游,东方旅行社按行规安排九寨沟小小旅行社地陪,小小旅行社安排由迅达客运公司接送旅客,甲在旅行过程中因客车车翻受伤,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小小旅行社为旅游辅助人,甲既可要求东方旅行社承担责任,也可要求小小旅行社承担责任,但他们不存在连带责任。迅达客运公司是与小小旅行社签约,与甲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得主张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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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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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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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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