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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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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某大型互联网公司程序员,上班以来一直执行“996工作制”。某天晚上9点多加班回到租住的地方,由于长期盯电脑导致高度近视,且过度疲劳将6楼的门牌号看成了9楼(甲租住在9楼),看到“自家”门虚掩着,透过门缝看见有黑影,甲以为家里遭贼而上去将其暴打一顿,被打的过程中被害人大喊“打错了,打错了”,但是甲仍不顾其说法并说:“打的就是你这种毛贼”。最终经鉴定被害人被打成重伤。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本案件根据一真实案例改编,甲在连续多晚加班且意识不是很清醒的情况下,误以为家里遭贼进而实施防卫行为,其实客观上这是邻居的家,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不法侵害,所有的不法侵害都是甲主观臆断的,所以该案件应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防卫的想法,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罪过,所以A、B选项很好排除,事实认识错误需要发生在故意犯罪之中。综合本案。甲如果稍稍注意,仔细观察下便可以避免案件的发生,其心态上至少是存在过失的,所以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几位同学围绕法律解释展开了讨论,发表了各自的认识,具体如下:
①甲认为法律解释需要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②乙认为在法的适用中,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密不可分
③丙认为法律解释中体系解释的方法应当最优先被适用
④丁认为在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
⑤戊认为为使解释结果具有可接受性,法律解释中解释者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
下列分组中全部都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①说法正确,法律解释工作具有体系性,要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②说法正确,法律解释属于针对三段论推理中大前提的补强工作,属于外部证成的范畴,法律推理是在大小前提确定后展开的逻辑推导工作,属于内部证成的范畴,外部证成必然包括内部证成,法律解释的结果本身也是一个逻辑推导的结果。③说法错误,各个法律解释的方法虽然没有固定的位阶关系,但一般而言自由裁量权相对最小的文义解释通常具有优先地位。④说法正确,客观目的解释要参照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对于社会新形势的适应性,因此在解释过程中往往要参考一些特定的法伦理性原则。⑤说法错误,法律解释过程必然体现解释者的价值立场,不可能做到客观中立。综上,B选项正确。
关于下列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追究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程序;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据此,A项
中没有第一次讯问“后”。且侦查阶段聘请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B项中核实证据的时间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不可以核实。B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据此,不是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都及时告知。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D选项正确。
关于刑事诉讼职能和诉讼主体的说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解析:
A选项错误。纠问式诉讼下,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即使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告,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但是,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而不是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B选项错误。纠问式诉讼下,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只是提供线索、引起诉讼的人,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地位,是被拷问被追究的对象。但职权主义诉讼下,被告人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
C选项错误。弹劾式诉讼下,实行私人追诉。但当事人主义诉讼下不具有此特征。
D选项正确。弹劾式诉讼下,原告、被告地位平等,并居于主导地位,法官以仲裁者的身份听取原、被告的诉讼主张、证据及辩论,并据此作出判决。当事人主义诉讼中,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
下列关于强制医疗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的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并非一定要到场。只是要求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因此,A选项中“及其”说法是错误的。A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B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30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C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305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针对强制医疗的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申请复议”,而不是上诉。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是C。
现年36岁的孔某承包了该市货运公司一辆价值60万元的大货车,以货物运输为生。后听说骗取保险金来钱很快,且刚好自己所承包的货车已由货运公司投保过,遂产生了骗取保险金的念头。某日孔某故意将自己所承包的货车交由一停车场看管,然后趁夜深人静之机将该车浇上汽油烧毁。由于停车场车辆密集,加之正逢大风天气,结果造成了附近两辆汽车和一栋房屋着火,后保险公司向货运公司交付了保险金。1年后案件破获,孔某被逮捕。孔某的行为:
本题解析: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构成该罪,孔某不符合主体条件,故排除AD项。孔某的行为不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故排除B项。价值60万元的货车并非孔某所有财物,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以故意破坏财物罪论处。又因该车附近车辆密集,属于公共区域,孔某的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但孔某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选项C正确。
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编制
A选项错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B选项错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领导下主持特定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的基本行政管理职能,而不是“专门”行政管理职能。C选项错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D选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下关于枪支犯罪的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解析:
甲、乙之间交换枪支、弹药的行为会增加公共危险,只有当交换对象的性能与数量完全相同时,才可能认为没有增加公共危险,因此甲、乙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A选项正确。
《刑法》第151条规定了走私武器、弹药罪,但没有规定走私爆炸物罪;走私爆炸物的行为,同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宜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B选项错误。
《刑法》第269条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其前提是行为人先行实施了盗窃、抢夺、诈骗普通财物的行为,此项规定并不适用于盗窃枪支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故只能成立一般的转化型的抢劫罪,但不能认定为抢劫枪支、弹药罪。故C选项错误。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丁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D选项错误。
我国《合同法》第316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这一规定的表述?( )
本题解析: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这一法条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属于以可为模式为内容的授权性规则,从内容是否完整的角度,属于需要援引、参考其他法条才能明确其具体内容的准用性规则,从是否允许当事人变更的角度,属于由当事人决定具体适用状况的任意性规则。据此,C选项正确。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解析:
《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因此,A项错误。《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因此,B项错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因此,C项正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因此,D项错误。【注意】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规定,勋章可以分为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根据该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共和国勋章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授予:友谊勋章由国家主席直接授予。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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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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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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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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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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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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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27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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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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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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