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等级:
发布时间: 2022-02-03 10:40
扫码用手机做题
关于法院人事任免的权限与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本题解析:
关于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宪法、法官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所以D选项错误。
2010年下半年,吴某担任A省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国有公司)经理期间,某公司股东徐某多次找到吴某,要求承接某高速所需水泥全部供应业务。吴某原计划安排赵某(吴某之情妇)承接该业务,便以“让领导的朋友退出”为由,要徐某给予“领导的朋友”100万元的好处费,徐某同意。之后,吴某利用职权,决定由徐某以三家公司的名义承接总额7000余万元的水泥供应业务。2010年9月底,徐某按照约定联系吴某交付100万元好处费。吴某带徐某与赵某的弟弟见面,谎称赵某的弟弟系领导的朋友。赵某的弟弟收到徐某所送的100万元后将该笔钱款转交给赵某。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本题中吴某要徐某给予“领导的朋友”100万元的好处费行为实质上是索贿。因此,吴某是利用职务便利而非骗术高明的虚构事实,不构成诈骗罪,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中赵某与吴某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选项错误。
吴某与王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王某应忠诚于吴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吴某所有。”后吴某以王某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吴某。关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A选项说法错误。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自愿签署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更有法律上的效力。B选项说法正确。意思表示是一种达成法律关系的意愿,它不仅仅是一种内心的愿望,而且必须表露在外,作为法律上认可的行为。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中能够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也有可能是非法行为,如杀人行为会导致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D选项说法正确。法官认为该协议有效,一方面,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它符合道德的要求,故法官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
全国人大的全体会议一般公开举行,但必要时也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下列主体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的是()。
本题解析:
【考点】全国人大会议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故B项正确。A项主体可以向全国人大提议案和质询案。C、D项为干扰项。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王某超速驾驶将正在等红绿灯的路人李某撞飞14米远,李某当场昏迷,王某下车察看,有路人甲指责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有路人乙指责王某应当马上送往医院。王某害怕法律制裁,将李某送到医院。结合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评价,王某的行为体现了哪一作用?()
本题解析:
【考点】法的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主要是本人的行为;评论作用的对象主要是他人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主要是人们相互的行为;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针对法作用的对象分析,王某送往医院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路人甲议论构成故意杀人罪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路人乙的议论就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王某虽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还没有经过制裁罪犯行为,故还不是强制作用。综上所述,本题正确选项是B选项。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解析:
A选项错误。丢失枪支文字含义仅指“遗失”,将任何非基于本意丢失的枪支都理解为“丢失枪支”是一种扩大解释。B选项正确。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均是侵犯性的自主决定权的犯罪,都是因为违背他人意志,而采取强制手段征服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忍辱屈从,所以,二者的手段行为性质相同。C选项错误。“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文义解释,通过字面含义就能得出,不是当然解释。当然解释要求欲解释的事项较之刑法的规定更具有“递进性”。因为在网络上捏造他人名誉的事实。本来就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成立诽谤罪,这种情形下的诽谤,并不会比现实中诽谤他人的危害性更具有递进性。D选项错误。抢劫罪中的“暴力”包括故意致人死亡,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不包括故意致人死亡,因为妨害公务的法定刑太低,暴力就不宜解释为包括故意致人死亡的严重暴力,妨害公务如果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高效便民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选项中体现高效便民要求的是?( )
本题解析:
高效便民原则包含:(1)行政效率。①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完全不作为;②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迟延。(2)便利当事人。在行政过程中,尽量减轻相对人负担,提供便利。B选项体现了高效便民原则。A选项违背了高效便民原则。C选项体现权责统一原则。D选项体现程序正当原则。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与合法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不可撤销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不可撤销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而非拘束力。故A选项错误。
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被确定为无效,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行政机关应赔偿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而非补偿,因此对具体行政行为撤回或者废止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补偿。故B选项错误。
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撤回或者废止的条件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在撤回或者废止的条件中没有违法问题,这是撤回或者废止与撤销的主要区别。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或者废止,而非撤销。故C选项错误。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①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②合乎法定职权范围;③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④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⑤符合法定程序;⑥不滥用职权;⑦无明显不当。上述七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即使其他条件具备,也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因此,超越法定职权就构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独立理由。故D选项正确。
某高校的法理学课堂讨论中,几位同学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其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本题解析:
A选项错在分析法学的定义标准是以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B选项错在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与马克思关于法的定义有所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的正式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C选项错在古典自然法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唯一要素。但是,第三条道路也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并不排斥社会实效和权威性制定。不管是什么学派,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普遍性。故D选项正确。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 )
本题解析:
A选项考查的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即“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是只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A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的是指导思想和总目标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是在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举什么旗,走什么路,而总目标是在说做出什么价值和制度选择,实现什么目标。例如,在制度选择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B选项正确。C选项是干扰项,涉及如何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地位:它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法学说的中国化继承和最新发展,是对毛泽东同志关于人民民主法律思想的时代化丰富和实践性深化,是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系统化坚持和理论化创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也是对全面依法治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新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是传承中华法文化精华、汲取全球法治精髓、借鉴国际法治经验的最新法治理论成果。所以,在传承中华法文化精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新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的层面上,它具有本土原创性。C选项正确。D选项考查的是总目标的含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终是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体现了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和重要依托。D选项正确。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练习次数:207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练习次数:204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18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27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40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24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27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19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24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2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