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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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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涉及他人,且对整个社会具有重要影响的那些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等。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更适合于由道德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如本题中王某与其战友金某之间的友谊关系,法律就不应调整。故,A选项错误。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古代社会,人们倾向于混同法律与道德,但近现代社会,人们倾向于区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如A选项解析的分析,法律与道德调整对象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应当让法律问题归法律调整,道德问题归道德调整。故,法官在判案中应当区分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B选项前半句正确。
法官在判案中,价值判断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然存在的。因此,法官的价值判断是不可避免的。如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对于适用的法律条文,可以从自由的角度解释,也可以从秩序的角度进行解释,而两种解释自然就带有法官不同的价值判断。故,B选项后半句也正确。
在我国,法的渊源包括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指道德、习惯、政策、判例等。无论正式的法的渊源,还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都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大前提。一般情况下,正式的法的渊源由于其确定性而优先适用,但是,在正式的法的渊源有缺失,或者正式的法的渊源导致的结果极端不公正时,可以考虑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故,C选项错误。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出来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而道德是自发演进生成的,不具有国家强制性。故,D选项错误。
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公证机构可接受申请人申请为其保管遗嘱及遗产,但并非出具公证书,而是出具保管证书。据《公证法》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A选项错误。 公证机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并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据《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B选项错误。
年龄在25~65周岁的我国公民,即使没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离职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因此,贾教授可以担任公证员。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C选项正确。
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交通肇事罪属于一般过失犯罪,甄某具备申请公证员的条件。据《公证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D选项错误。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①甲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相当于向公司买了一套房,打了一个600万元的欠条。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A选项说法错误。 ②挪用公款一定是转移了公款的占有和使用的行为,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甲的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行为。B选项说法错误。
③甲虚假平账,表明甲根本不想还钱,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构成贪污罪。C选项说法正确。
④甲的行为使单位损失了600万元,该行为在构成贪污罪的同时不可能再构成挪用公款罪,更不可能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D选项说法错误。
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①本题中A项是扣押清单,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中的“等”笔录类证据,而不是书证,故A项错误。
②B项和C项均是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属于书证,故B项正确,C项错误。
③D项中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因而属于书证。故D项错误。
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①《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A项中,不是“受理案件后”而是“决定开庭审理后”。故A选项错误。 ②《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尽管二审法院不受一审法院审理范围的限制,但是,本题中只有被告人乙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不能做不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故B项不正确。
③《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题C项中加重了被告人的刑期,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C项错误。
④《高法解释》第316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故D项正确。
甲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在侦查阶段,甲父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①本题考查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3条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故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羁押必要性,而是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审查羁押必要性。 ②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本案是盗窃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公开进行审查。故B项错误。
③依据《高检规则》第62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二) 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三)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四)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六)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七)其他方式。本题的C项符合该条的第(二)项,故C项正确。
④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2条的规定,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可见,本题中,对甲父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检察官就可以决定,无须检察长批准。故D项错误。
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本题解析:
①该说法恰当地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历史性。人们所受的教育程度不同、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所受周围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因此,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也有所不同。故A选项说法正确。
②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认可并接受。故B选项说法正确。
③无论是陌生人社会,还是熟人社会,都应当既注重合法性,又注重合理性,让二者达到有机统一。只不过,在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人们对合理性的理解不尽一致。故C选项说法错误。
④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程序正当,是指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确保充分参与、裁判中立、程序公开和程序约束。因此,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故D选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关于公务员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①A选项,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必须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故A选项错误。 ②B选项,非领导公务员的定期考核是年度考核;领导公务员的定期考核不一定是年度考核,法律另有规定。B选项以偏概全,故B选项错误。
③C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4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C选项以偏概全,故C选项错误。
④D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处分事项。故D选项正确。
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本题解析:
不能违法是底线。依法治国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故A选项正确。
不能违法是底线。政府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尽管政府有专门的法制机构部门,但是,政府工作人员不一定都是法律专业出身,因此,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故《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B选项正确。
依法治国要求政府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主体、权限、内容、程序、责任都必须法定。故《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査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故C选项正确。
我国实践中,行政机关人员臃肿,必须坚持精简和效率的原则。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注意,是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而不是无条件的推行。我国地域广大,各地均有自己的特殊情况,不宜搞“一刀切”。故D选项错误。
甲把商户的支付宝二维码换成自己的二维码,商户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顾客付款时实际上将货款支付给了甲。甲通过这种手段共收取了5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本题解析:
①顾客在付款时不存在民事过错,商户无权要求顾客再次付款,因此顾客取得了商品,不存在财产损失,不是财产犯罪的被害人;但遭受财产损失的是商户,商户属于财产犯罪的被害人。A选项说法正确。
②顾客购物付款,但商户未获得货款,即从一开始顾客就没有将自己的银行债权转移给商户占有。因此,不能认为甲盗窃了商户占有的银行债权,即甲对银行债权不可能成立盗窃罪。B选项说法正确。
③甲欺骗顾客使其处分了自己的财产给甲,致使商家遭受财产损失,即甲的行为与商户的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D选项说法正确。
④顾客虽然被骗处分财产,但顾客处分的是自己的钱财,而非处分给商户应当得到的债权,因为顾客是被骗后直接将现金交给了甲,而非把商户享有的债权转移给了甲。C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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