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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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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抢劫10万元而受到追诉,张某委托律师梁某作为辩护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本题解析:
知识点:逮捕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A错误,应当是可以听取,律师提出要求的才是应当听取。
B错误,提出了刑讯线索意味着侦查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讯问。涉及通知家属的强制措施有三个: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对于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和逮捕,都是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但对于拘留,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C错误。逮捕的条件包括:(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4)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D属于第三种情形,故正确。
中国人周瑜与小乔于2007年结婚,2008年,二人受公司委派去巴西工作,因感情不和,二人决定离婚。2009年巴西法院判决解除周瑜与小乔之间的婚姻关系。小乔回国后向我国法院申请,要求承认巴西法院的判决。对此,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据此可知,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C。
WTO的一成员甲对另一成员乙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双方随即进行了磋商,但没有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成员乙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报告,但成员甲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又向DSB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DSB最后通过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裁定成员甲违反WTO协议,限定其在6个月内修改有关措施。但双方对裁定的期限存在争议,成员甲提出仲裁请求,WTO总干事在与各方磋商后,任命了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了仲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双方对专家组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时,由WTO总干事任命,但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故A选项错误。DSB的上诉案件通常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名组成上诉庭审理,故B选项错误。DSB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做出的法律解释,对事实问题不做审查,故C选项正确。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DSU第23条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诉诸仲裁,故仲裁不是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C。
目前定居北京的中国人王某已经结婚,夫人刘某,一次同学聚会上与自己的初恋情人邂逅,遂欲享齐人之福。听了陆寰老师的讲三国之后决定带着初恋情人到阿联酋定居两年并缔结婚姻。经查,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选项A错误。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改变经常居所地,但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王某改变经常居所地,是为了规避本来应该适用的中国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对这种规避有明确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能获得认可。 选项B错误。这里的考点在于区别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的前提是“本应”适用外国法,这里的“本应”意味着没有当事人的故意和行为。本题中显然存在当事人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公共秩序保留的前提条件。 选项C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本题中王某故意改变经常居所地,意图规避本应适用的中国婚姻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当根据法律规避制度来排除阿联酋法律的适用。 选项D错误。虽然民事行为非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并不适用本案的情况。意思自治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中国甲公司和英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电脑的合同。合同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P(上海)术语。中国和英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依照上述通则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C组术语后加注的地点应为“目的地”,所以该批电脑应该是从英国运到中国交货。也可以确定在整个合同中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甲公司为买方。CIP术语中的I为Insurance,保险的意思。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应该由卖方即英国乙公司负责购买保险。选项C正确。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C组术语下买方负责货物进口手续的办理并承担相关的费用。甲公司作为买方应该承担上述义务。选项D错误。这个选项有一定的迷惑性,大家一看“装上船”就认为是对的,坑了不少人。2010年《通则》中的准确表述是,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注意,只有这三个是“装上船”,不是全部都装上船。
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①《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不得假释。A选项说法错误。 ②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实际服刑5年,已经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且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可以假释。B选项说法正确。
③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故对丙不得假释、对丁不得减刑。CD选项说法错误
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选项A、B错误。《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可知,“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
选项D错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据此可知,犯罪嫌疑人钱甲被拘留后,辩护人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本案中,钱乙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告知的义务。
选项C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可知,并未允许辩护人在场。
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据此可知,本案并无不宜分案处理的情形,应对二人分案起诉。对于分案起诉到同一个法院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这里的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并非是并案审理,而是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分别审理。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检察院才可以建议法院并案审理。
环卫工人马某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婴儿送医院成功抢救后未予立案。关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故A项的错误在于,立案时无须确定遗弃婴儿的原因,只需查清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B项的错误在于,控告的主体只能是被害人,但是马某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马某系报案人,不是控告人,其无权申请复议。C项的错误在于,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第三人无权控告,本题C项中“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作为第三人,可向检察院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本题D项中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方式是正确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了一批钢材,甲公司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托收相关货款。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有义务及时提示付款或承兑,并在收到货款后有义务及时将货款解交委托人。选项B错误。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仅对票据的表面真实性负责。表面真实性和真实性的差距还是巨大的。选项C错误。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在拒绝付款时并没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这一点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改变。题目中并没有相关的合同约定,所以银行并不“应该”制作拒绝证书。选项D错误。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对单据传递延误、丢失或翻译错误免责。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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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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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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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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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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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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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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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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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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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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