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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3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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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考点】引渡的条件【详解】《引渡法》第7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所以,A选项正确。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第9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选项正确。
【考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15个条文涉及意思自治,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民事关系: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2)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2)产品责任: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选项错误。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考点】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C选项错误。第36条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所以,D选项正确。
【考点】不可撤销信用证【详解】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第一,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对承兑信用证——①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②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第二,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所以,丙银行只需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付款,不用管甲公司是否接受不符点,不是必须承担付款责任,A选项错误。信用证欺诈中的一种情况是受益人欺诈,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乙公司就是利用欺骗性陈述欺骗丙银行和甲公司,构成信用证欺诈,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银行发现单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不需联系甲公司征询其是否接受不符点,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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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B项正确,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D项正确。【陷阱】当我们讨论(法律)证成时,往往将(法律)证成定义为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A项容易给我们造成困惑,误以为这是(法律)证成的定义,而不能说是内部证成的含义。但是,当我们在区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时,也常常表述为,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的证成,即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即对前提的证成。因此,虽然法律证成与内部证成区别明显(两者属于种属关系),但两者具有内涵上的一致性,均是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因此,A项当选。
【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立法程序【详解】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A项正确。B项错误,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本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规章以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项表述正确,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D项错误,并非所有法律案都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比如宪法的修改、基本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等须交全国人大审议、表决和通过。
【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详解】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综上,D项正确。
【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程序【详解】A选项正确,《宪法》中有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时,《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应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第31条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并非必须为之。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立法法》第26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对宪法修正案、法律、法律修改以及法律解释公布主体的对比辨析和掌握。(1)《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2)在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的。(3)而对于法律的修改(包括了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三种形式),一般也是由国家主席进行公布。(4)法律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根据《立法法》第46条的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考点】国家机构的职权【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的职权分工和领导体制问题。A选项的表述不准确,《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了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一般认为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不进行宪法解释。B选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选项是错误的。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而且“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含义是不一致的。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D选项也是正确的。《宪法》第1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考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详解】《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因此,A项表述正确。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监督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注意此处正确的表述是“下一级”而不是“下级”,这意味着不能“隔级委托”,只能委托给下一级。C选项表述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38条的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选项表述也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保障措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详解】《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所以,A选项正确。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所以,B选项正确。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所以,C选项正确。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所以,D选项错误。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详解】WTO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争议双方采取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争司法管辖权或推动法学的发展进步,而是切实解决纠纷。每个成员国保证对另一成员国提出的问题给予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对于成员之间的问题,鼓励寻求与WTO规定相一致的、各方都接受的解决办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WTO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只有在当事双方磋商无法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才作出裁决。所以,A选项正确。DSU第17条规定,争端解决机构应设立一个受理上诉的常设机构,处理争端当事方对专家小组决定不服提出的上诉请求。B选项正确。在败诉方(被诉方)应该履行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期限之后的20天内,仍然未达成令人满意的补偿办法,申诉方可以请求争端解决机制授权其中止适用对有关成员方进行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主要采取“交叉报复”机制。所以,C选项错误,不是自行采取,而是要经过请求授权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世贸组织最具有特色的救济手段,也是其最后的救济手段,是经过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胜诉方有权中止有关协议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果在败诉的被诉方应该履行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期限之后的20天内,仍未达成令人满意的补偿办法,申诉方可以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适用对有关成员进行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时候,世贸组织规定了所谓的“交叉报复”机制,即起诉方应该首先设法中止已经由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确认存在违规、利益丧失与损害的相同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果该当事方认为中止相同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者无效,如果该当事方认为中止同一协议下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仍然不可行或者无效,而且情况十分严重,则他可以设法中止另一有关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各项义务。但申诉方在实施报复时,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损害相等。所以,D选项正确。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服务贸易总协定【详解】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其中“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除外。所以A选项错误。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境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所以,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不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B选项错误。第2条规定最惠国待遇是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所以,无论是服务产品或服务提供者,都享有最惠国待遇,所以C选项错误。第17条规定的国民待遇是指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此外,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赋予或给予其毗邻国家优惠,以便利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所以,D选项正确。
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专利申请优先权【详解】《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其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而且第一次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所以,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A选项正确。《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所以,张某在广交会上的展示,可能会因为甲国和《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对申请专利新颖性的要求不同,而受到影响。所以,B选项错误。即使甲国也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但专利的申请与批准还是各国主权内部事项,中国批准,不代表甲国一定会批准。所以C选项错误。对外国人的专利申请,通常要由本国的专利代理人进行,所以D选项错误。
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国际贸易术语FOB【详解】FOB(FreeonBoard)术语中,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卖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其他责任、费用也都由买方负担,包括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以及办理货物入境手续和费用。甲公司作为卖方,不需要支付运费。所以A选项错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要求卖方将货物装到船上,增加了卖方装运港义务,风险也在货物装船后转移。所以B选项错误。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所以,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42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所以,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也要对乙公司承担责任,D选项错误。
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域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方式【详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A选项错误,因为这些域外送达方式没有先后的次序之分。B选项错误,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C选项错误,被告是外国某公司,不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所以不能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D选项正确。
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详解】《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一、裁决惟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申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二、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第6条规定:“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申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一造之申请,命他造提供妥适之担保。”所以,法院是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A选项错误。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所以B选项正确。如该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所以不是所有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都要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C选项错误。依照《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侵权性质的争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也可以以仲裁方式解决,所以我国法院不能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所以D项错误。
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由于张某是被劳务派遣至马来西亚的,所以马来西亚不是他的经常居住地,所以A选项错误。香港也是劳务关系,所以香港也不是他的经常居住地。所以B选项也是错误的。他去北京,是因为就医,所以也不是经常居住地,所以C选项错误。张某在深圳,一直居住,生活中心也在那里,所以深圳是张某的经常居住地,D选项正确。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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