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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3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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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92~96题。
本题解析:
【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A项说法错误,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再行转让符合现行法律规定。B项说法错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由受让方办理手续,何况乙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其有义务出资并办理手续。C项说法正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地后,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说法错误。
【考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详解】选项中的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判断归属的时候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合同的实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的相关安排,因而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单纯的有关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A正确,B项、C项错误。《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故D项错误。
【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详解】《合作协议》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不因双方主体的签字人员的任免而影响其效力。故A项说法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了解土地为划拨性质,同时也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形不导致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不能成立;C项说法不能成立,事后发生的事项不能影响之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只要乙公司在将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玫园公司时,履行了合法的评估手续,则属于合法情形,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D项说法不成立,作为合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玫园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不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
【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故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
【考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辞退的第一、二情形)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在劳务派遣中,不能以该条理由退回,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AB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C项、D项说法正确。王某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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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92~96题。
本题解析:
【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A项说法错误,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再行转让符合现行法律规定。B项说法错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由受让方办理手续,何况乙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其有义务出资并办理手续。C项说法正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地后,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说法错误。
【考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详解】选项中的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判断归属的时候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合同的实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的相关安排,因而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单纯的有关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A正确,B项、C项错误。《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故D项错误。
【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详解】《合作协议》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不因双方主体的签字人员的任免而影响其效力。故A项说法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了解土地为划拨性质,同时也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形不导致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不能成立;C项说法不能成立,事后发生的事项不能影响之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只要乙公司在将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玫园公司时,履行了合法的评估手续,则属于合法情形,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D项说法不成立,作为合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玫园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不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
【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故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
【考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辞退的第一、二情形)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在劳务派遣中,不能以该条理由退回,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AB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C项、D项说法正确。王某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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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92~9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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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A项说法错误,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再行转让符合现行法律规定。B项说法错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由受让方办理手续,何况乙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其有义务出资并办理手续。C项说法正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地后,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说法错误。
【考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详解】选项中的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判断归属的时候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合同的实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的相关安排,因而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单纯的有关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A正确,B项、C项错误。《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故D项错误。
【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详解】《合作协议》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不因双方主体的签字人员的任免而影响其效力。故A项说法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了解土地为划拨性质,同时也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形不导致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不能成立;C项说法不能成立,事后发生的事项不能影响之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只要乙公司在将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玫园公司时,履行了合法的评估手续,则属于合法情形,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D项说法不成立,作为合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玫园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不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
【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故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
【考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辞退的第一、二情形)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在劳务派遣中,不能以该条理由退回,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AB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C项、D项说法正确。王某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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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请回答第89~91题。
本题解析:
【考点】宪法的效力【详解】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使用上是有差异的。例如,在不同经济形态之间、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当然会有所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否认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整体效力。举例来讲,《香港特区基本法》开篇规定:“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澳门特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虽然香港、澳门是中国领土,但是宪法不是直接在香港和澳门适用,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制度和政策,由基本法以及通过特别行政区当地不违反基本法的立法来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的效力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方式是有差异的。ABD项的出题均强调了国家主权以及宪法在领土范围内的效力,是正确的。
【考点】国家结构形式【详解】选项A正确。单一制对应的是复合制(主要体现为联邦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我国《宪法》序言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3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因此根据宪法,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单一制。选项B正确。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因此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选项C不正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授权,实行与大陆不同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选项D正确。单一制国家意味着主权的统一,因此在对外方面只能由一个主体来代表国家。
【考点】行政区域划分【详解】行政区域划分包括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原则、程序以及行政区域边界处理等内容,而这些不仅仅是由《宪法》来规定,或者说《宪法》只规定了一部分。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可以由宪法和法律以及有关法规授权。从立法实例上来说,《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都具体授权有关机关进行行政区域划分。所以D项说法错误。ABC项表述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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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86~88题。
本题解析:
【考点】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详解】两个规定都是《保险法》的内容,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两者都是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创制于不同的时间,属于新法(2009年,后法)与旧法(1995年,前法)的关系。故A项正确。
【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详解】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都是内容尚未确定的法律规则,两者的区别在于内容确定的方式不同,前者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后者则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加以确定。题中条文规定援引《公司法》等加以确定,属于准用性规则。故C项正确,A项错误。B项,任意性规则主要是权利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题中条文要求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公司法》等规定,人们不能选择适用或是不适用,而是必须适用,从这个角度看,当属于强制性规则。故B错。同时,该条文并非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禁止性规则),而是规定人们应当做出某种行为(即适用《公司法》等规定),当为命令性规则。故D错。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点】法的渊源;法的效力【详解】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故D项错误。其他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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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86~88题。
本题解析:
【考点】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详解】两个规定都是《保险法》的内容,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两者都是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创制于不同的时间,属于新法(2009年,后法)与旧法(1995年,前法)的关系。故A项正确。
【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详解】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都是内容尚未确定的法律规则,两者的区别在于内容确定的方式不同,前者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后者则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加以确定。题中条文规定援引《公司法》等加以确定,属于准用性规则。故C项正确,A项错误。B项,任意性规则主要是权利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题中条文要求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公司法》等规定,人们不能选择适用或是不适用,而是必须适用,从这个角度看,当属于强制性规则。故B错。同时,该条文并非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禁止性规则),而是规定人们应当做出某种行为(即适用《公司法》等规定),当为命令性规则。故D错。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点】法的渊源;法的效力【详解】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故D项错误。其他表述正确。
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特征和内容,下列哪一表述不能成立?
本题解析:
【考点】司法、司法制度的特征、内容【详解】A项说法正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B项说法不成立,案件的司法解决意味着个别性事件获得普遍性,普遍性在个别事件中得到实现,是司法普遍性特点的体现,但并不意味着被动性特点被普遍性所替代。C项说法正确,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决定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D项说法正确,当1787年分权学说被载入美国宪法后,分权学说即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陷阱】考生应当特别小心这种前半句话正确,后半句话不正确的选项。一定要注意前后半句话之间是否具有逻辑关系,不能仅被其中正确的一半所迷惑。
关于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世界贸易组织【详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却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如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属于完全自主权的地区,选项A正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选项C正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构成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一部分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在世界贸易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制度,故选项D正确。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诸边贸易协议主要由4个附件组成,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奶制品协议》、《牛肉协议》(后两个协议已于1997年失效)。《政府采购协议》只对参加诸边协议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不对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适用,选项B错误。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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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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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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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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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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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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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27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19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24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2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