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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3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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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第95-97题。公司还主张,公司在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合同尚未报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故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A、C项说法正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必要条件。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公司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预售合同合法有效。B项说法正确,《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即预约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人并不需要按照《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来缴纳购房款。签订《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不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必要条件。D项说法错误,双方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因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的变化将房屋另售他人。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故登记备案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ACD说法都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A项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B项说法错误,一万元“保证金”实为定金,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C项说法正确,《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合法有效。D项说法正确,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高某有权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
共用题干
“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
【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
【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
【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
甲乙二国均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乙国称甲国实施的保障措施违反非歧视原则,并将争端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详解】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无论是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对其所提出的诉求或主张,都承担证明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在一方初步证明其诉求或主张的真实性后,由另一方进行反驳。此为初步证据责任。一方是否初步证明其诉求或主张,专家组无需特意作出具体裁定,而是在争端双方提交的整个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证据的采纳与评估,赋予证据的效力,是专家组认定事实程序的一部分,属于专家组的裁决量范围。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定,即使相关专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专家组可以向其视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所以A项错误。争端解决机制中有磋商、专家组裁断与上诉机制,没有仲裁和调解机制。所以B项错误。磋商、仲裁和调解是对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以及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除非一致决定不同意,则该申请或报告即获得通过,即“反向一致”原则,所以C选项正确。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上诉庭的最后报告由上诉机构集体审查、讨论。上诉审查制度,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一大特色。它保证了法律规则适用的准确性、统一性、一致性。被裁定违反了有关协议的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议。通常的实施方式是采取修改或废除被裁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措施。如不能采取这样的措施,被诉方可以主动、自愿地对申诉方提供补偿。其措施使其他成员据相关协议的利益丧失或受损的一方,应提供补偿。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DSU第23条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采取了某种实施裁定和建议的措施,而申诉方认为该措施与裁定和建议不一致,该类争端可以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诉诸仲裁。如果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裁定和建议,原申诉方可以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但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水平和范围,应与受到的损害相当。首先应在同产业部门实施,同产业部分不足以实现报复的水平时,可以跨产业部门报复,最后可以跨协议范围进行报复(交叉报复)。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诉诸仲裁。所以D项错误。
国内某产品生产商向我国商务部申请对从甲国进口的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共有100多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反倾销措施【详解】依照《对外贸易法》第37条的规定,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3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所以A项错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31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所以B项错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4条的规定,终裁确定征收反倾销税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所以C项错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2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项正确。
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详解】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以赔付全损为主,有部分损失和单独海损。赔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加投水渍险),意外事故(运输工具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施救费,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件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但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即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A项错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在国际上通常都按“仓至仓”条款办理。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仓至仓”保险的责任期限是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所以B项错误。水渍险。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所以C项正确。附加险别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因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不必与海水的因素或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承保,它必须附于主要险项下。一般附加险有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异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2)特别附加险。指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特别附加险有6种:交货不着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毒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3)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所以D项错误。
甲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采用FOB价格条件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B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天气恶劣部分损毁,另一部分完好交货,但在交货后半年左右出现质量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有关贸易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原公布答案B,此题无答案)【考点】FOB【详解】FOB(船上交货)术语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船舷转移。FOB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货港的名称,如FOB汉堡,表明该批货物的装货港是汉堡。1.交货: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双方义务:(1)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2)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因为约定货物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所以交货半年后发生的质量问题,依旧由A公司承担。所以C项错误。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天气恶劣部分损毁,保险公司不赔。所以D项错误。本题出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生效之前。2010年通则中FOB、CFR、CIF三种术语省略了以船舷作为交货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故B项不正确。
关于版权保护,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
本题解析:
【考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伯尔尼公约》【详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所以B项正确。《伯尔尼公约》第7条规定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所以A项错误。《伯尔尼公约》第11条规定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所以C项错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第3条第1款中,专门提到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和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这两个条款原都是允许成员国在特殊场合以“互惠”原则取代国民待遇原则。现在,知识产权协议仍旧允许在这个范围内的“取代”。在这两条所涉及的范围之外,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在其域内法律中依照原有的四个公约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过其他例外规定,即可以用互惠原则或其他原则来代替国民待遇了。在这两条范围之内,关贸的成员有权选择以“互惠”取代国民待遇,但须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所以D项错误。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所以乙公司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为实质性的变更合同,甲公司同意了该变更。这样A选项错误。第71条规定:(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得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第73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所以B、D项错误。C项正确。
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仲裁裁决的执行【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的规定办理。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04条的规定办理。所以A项错误。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所以B项正确。裁决唯有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4条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所以D项错误。【陷阱】本题仲裁裁决公约的执行条件、具体申请执行规定,非常容易混淆,需认真区别。
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外国法查明【详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所以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193条的规定,我国查明外国法的五种途径:(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如果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D项错误。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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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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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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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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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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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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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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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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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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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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