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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3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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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的很多法律格言都是在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就是一例。这一思想后来被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推崇,并体现在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之中,形成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此引文以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本题解析:
【考点】法的溯及力;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详解】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效力原则,均为自然法学派和法实证主义所强调,也被包括人权宣言、宪法、刑法、民法等各种规范性文件所采纳。此外,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主要表现为习惯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老的告示、皇帝敕令、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等。故B项正确。
【考点】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法适用的目标【详解】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国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社会发展的现状,认定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障应当扩展到网络空间,这是法律与社会尤其是法律与科技关系的体现。同时,法院的这种做法也与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大众的普遍认知有出入,反映出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故ABCD项正确。
【考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1、2款的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可见,A项正确。根据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可见,B项正确。根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可见,C项正确。根据第1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可见,D项正确。
【考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详解】根据《宪法》第7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是,“活动”的内涵和外延远远大于“发言和表决”,可见A项错误,为应选项。根据第74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可见,B项错误,为应选项。根据第7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可见,C项正确,为非应选项。根据第73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可见,D项正确,为非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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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本题解析:
【考点】条约的终止【详解】在条约有效期内,各缔约国负有忠实履行条约的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在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实行或终止该约。即使乙国未能履行条约义务时,甲国一国无权终止该条约,选项A错误。甲国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行为,如果其他国家一致同意,可以终止甲国与这些国家的条约关系,或者是终止该条约,B、C正确。根据《公约》第60条第3款的规定,甲的违约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行为,乙国的行为属于一般违约,一者不应承担同等的国家责任,D错误。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外国国家;(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十)临时来中国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可见,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民事案件第三人时也应适用审查制度,故A错误。无论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否从事商业活动,对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适用内部的审查上报制度。故B错误。依据《通知》,对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为被告的案件也应适用报告制度,选项D错误。若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作为原告不适用《通知》中的报告制度,故选项C正确。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损害赔偿【详解】一方根本违约构成宣告合同无效的理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违约方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计算损害赔偿额的目的是要使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被履行后所应有的经济地位,补偿其实际损失。故C正确。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故A正确。又根据第7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故B正确。赔偿数额应有所限制,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预见的范围。故D项因缺少这一限定条件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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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按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考点】条约的终止【详解】在条约有效期内,各缔约国负有忠实履行条约的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在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实行或终止该约。即使乙国未能履行条约义务时,甲国一国无权终止该条约,选项A错误。甲国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行为,如果其他国家一致同意,可以终止甲国与这些国家的条约关系,或者是终止该条约,B、C正确。根据《公约》第60条第3款的规定,甲的违约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行为,乙国的行为属于一般违约,一者不应承担同等的国家责任,D错误。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外国国家;(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十)临时来中国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可见,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民事案件第三人时也应适用审查制度,故A错误。无论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否从事商业活动,对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适用内部的审查上报制度。故B错误。依据《通知》,对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为被告的案件也应适用报告制度,选项D错误。若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作为原告不适用《通知》中的报告制度,故选项C正确。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损害赔偿【详解】一方根本违约构成宣告合同无效的理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违约方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计算损害赔偿额的目的是要使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被履行后所应有的经济地位,补偿其实际损失。故C正确。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故A正确。又根据第7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故B正确。赔偿数额应有所限制,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预见的范围。故D项因缺少这一限定条件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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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本题解析:
【考点】劳务派遣协议【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故A项不明确岗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符合法律规定。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项分割用工期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故D项有关保密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3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A项表述错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松园公司只能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C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
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本题解析:
【考点】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详解】法律禁止法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单方接触,为了避免引起公众的误解,D项的做法是最好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
本题解析:
【考点】公证业务范围【详解】依据《公证法》第11、12条的规定,C项属于公证的范围,B、D显然不属于公证的范围。A项虽然属于公证的范围,但对于提供虚假涂改的材料的不应当办理公证。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律师事务所的分类;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详解】《律师法》第21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错误,律师事务所可以是合伙形式或个人律师事务所。C项说法错误,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满足一般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司法的功能和特征【详解】我国司法的价值选择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司法独立但是并不意味着任何机关都不能依法“干涉”案件的处理,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就可以依法对案件审判进行监督,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德国和法国的政治制度并不相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根据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本题解析:
【考点】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详解】《收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故A、B、C正确,D项错误。
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考点】托收【详解】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必须依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和依本规则习惯行事,如由于某种原因,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其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在选项A中,无论何种情况,只要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即承担损失,未考虑到例外情况。代收行与委托方无委托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代收行只有收款义务以及在特殊条件下通知义务。遭到拒付时,银行应不延误地履行托收义务。故C正确。除非托收指示书上有明确指示,在遭到拒付时,银行没有做成拒绝证书的义务。故B错误。银行没有义务对跟单托收有关的货物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货物的存仓和保险——即使对此有专门的指示。银行只有在事先同意时,并在其同意范围内才采取这些措施,并且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指示方负担。故D错误。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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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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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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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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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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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24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27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19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练习次数:124次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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