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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3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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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法官在处理一起连环交通肇事案件,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丙(死亡)不承担责任。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推理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所以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犯罪。这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运用的推理方法是:
本题解析:
类比法律推理是常用的一种辩证推理方法。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设证推理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殊经由规则推论出未知特殊。
本题中,法官的判决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大前提作出的,符合演绎法律推理的特征。“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是大前提,“交通肇事死亡一人且甲并负主要责任,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是小前提,“所以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犯罪”是结论。因此C项正确。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本题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第3款:“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因此A项正确。
第64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因此B项正确。
第68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马克思曾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基本观点包括:国家性、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因此B项、D项错误。
英国航空公司的一架从伦敦飞往北京的航班在行驶至法国领空时,一日本乘客将一中国乘客打伤。如果中国法院要行使司法管辖权,则应适用哪项原则:
本题解析:
保护主义原则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在本案中,因为发生地不在中国,行为人也不是本国公民,要行使管辖权,只能采取保护主义原则。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这说明法律对社会生活来说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却也不能无所不包。古往今来的很多学者大贤都曾谈到过这一法理,以下评论错误的是:
本题解析:
社会决定法律,法律表达社会,法律不能超越社会的发展创造或者改变社会。因此D项错误。
1994年1月2日,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关于这场冤案的反思,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本题解析:
法律价值之间有位阶存在。因此B项错误。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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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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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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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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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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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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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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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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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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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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