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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3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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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日,高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同年10月,某县公安局根据举报得知高某打人的事实,决定对高某罚款300元。高某不服起诉。法院可作出的判决有:
本题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故县公安局对高某的罚款是超过追究时效的,是不应当处罚的。县公安局进行罚款是超越职权的时间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4项,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故A项应选。
某市规划局根据甲企业申请颁发给关于建设厂房的规划许可证,附近居民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市规划局怠于提供规划许可的规范性依据和证据,但甲企业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市规划局申办规划许可的全部材料。法院对甲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定市规划局颁发给甲企业的规划许可合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行政行为被起诉,不影响其拘束力,故甲企业认可继续建设其厂房,故A项错。甲企业为本案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故B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甲企业为第三人,其提供的证据表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故D项应选。
市烟草专卖局以华鸿公司无证经营为由扣押其拟售的香烟。华鸿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故A项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故法院可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故B项错。《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C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故D项对。
照我国法律规定和诉讼理论,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是不同的,但二者也并非没有共同点。关于这个问题,下述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都是属于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对象并非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启动死刑复核的原因并不是判决裁定有错,而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审判监督可以由各级人民法院启动,因此BCD选项均有错误。
关于送达的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接管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如果收件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因此A选项正确。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不能委托辩护律师,B选项错误。邮寄送达只能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出,C选项错误。对于军人、服刑人员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采用的是转交送达的方式,D选项错误。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很多侦查措施,请根据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辨认的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辨认制度,它作为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规定在《公安部规定》以及《高检规则》当中,A选项错误。根据《公安部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辨认人数不得少于7人,B选项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因此,被害人不能成为辨认的对象而是辨认的主体,C选项错误;《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D选项也错。故本题选A。
列车员甲受托将一件行李(价值 4000元)交付给素不相识的乘客乙,交接地点是列车员休息室。在约定的交付行李时间,乙并未出现。这时,乘客丙刚好路过,甲误以为丙就是乙,说了一声:过来拿东西来了?丙二话没说,就将行李拿走。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本题解析:
丙不做声并不代表没有行为,正是不做声这一表现使得看管者误以为其是财物的主人,才允许其拿走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让他人处置财物的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构成的是诈骗罪而非公然盗窃。
某夜,身材高大的甲男一直尾随一瘦弱女子乙,乙担心自己受到严重的侵害,就将自己的钱包(内有现金2万余元)扔在地上继续往前走。男子捡起了钱包之后,仍追了上去,打了乙两耳光。经查,乙被打成轻微伤。问: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本题解析:
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并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女子反抗的暴力行为,单纯的尾随行为,也不能直接评价为抢劫罪成立要件的暴力“胁迫”,从题干中也看不出该男子有非法占有女子财物的主观目的,故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对该男子的行为只能评价为侵占脱离占有物,应当成立侵占罪(该罪的成立要求为1万元以上),至于事后的殴打行为由于仅够成轻微伤,则无法构成犯罪。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占有财物与后来的暴力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没有联系的行为,不能将其视为一个抢劫行为。
妇女甲丧偶后,曾遭到同村男子乙多次强奸。某天,乙恶狠狠地对妇女说:今晚不要睡的太早,等着我。于是,甲便在自己做的晚饭中下了毒,等乙来后就哄他说:吃点饭吧?乙吃了饭后中毒身亡。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题解析:
根据题目所提供的信息,该妇女曾多次遭到强奸,可以肯定这次也不会例外,所以可以认为当男子非法侵入妇女住宅的时候,不法侵害就已经开始了,就已经可以对男子实施正当防卫了。妇女给男子吃有毒的食物,就是一种防卫行为。如果非要等到男子实施强奸才允许妇女实施防卫,恐怕将会丧失防卫的机会,所以应当允许妇女适当地提前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甲溜进乙家意欲盗窃,发现乙的客厅有一部手机(价值1000元),甲非常喜欢,于是将2000元现金放在乙的客厅,将手机拿走,并留一纸条:哥们你没亏,还赚了1000块。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盗窃罪中有几种没有数额限制的情况: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A:由于甲属于入室盗窃,即使手机价值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B:同上。 C:成立强迫交易罪需要有强迫他人的行为,而甲并没有强迫他人,因此不可能构成该罪。 D:甲留下2000元钱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窃取他人财物的性质,买卖行为需双方达成一致,因此甲仍然属于盗窃行为,而非买卖。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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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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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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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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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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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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