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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2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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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小毛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森林大酒店做厨师。森林大酒店于6月和小毛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森林大酒店每月支付小毛工资3000元。小毛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森林大酒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小毛,延长试用期期间,小毛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1500元。小毛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森林大酒店评理。森林大酒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对小毛不能搞特殊。请回答下列题目。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的做法是否正确?
本题解析:
C。《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与有效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时,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不能排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森林大酒店和小毛约定了小毛的月工资3000元,就具有法律效力,森林大酒店不能以其长年的经营习惯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因此,既然森林大酒店和小毛劳动合同有5年期间,在这5年期间,除非出现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森林大酒店应依约支付小毛月工资3000元,其降低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此可见,本题应选C项。
2011年5月,小毛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森林大酒店做厨师。森林大酒店于6月和小毛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森林大酒店每月支付小毛工资3000元。小毛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森林大酒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小毛,延长试用期期间,小毛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1500元。小毛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森林大酒店评理。森林大酒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对小毛不能搞特殊。请回答下列题目。
指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C。《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于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罔定期限和无同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6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本题的正确答为C项。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符合下列哪(一)些规定、
本题解析:
C。本题考点为工资和休息时间的规定。A项错误,应当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是《劳动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 B项错误,因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依据是《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放拖欠劳动者的工资。D项错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据是《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戚律师在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夏某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向某认为戚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
,由戚律师为其代理另一法律事务。此时,戚律师应当如何去做?
本题解析:
C。《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正确。
关于司法职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本题解析:
C。《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选项A正确。 根据《法官法》第9条第1款规定,故B项正确。根据《律师法》第33条规定,故C项错误。根据《公证法》第6条规定,故D项正确。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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