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合规营运,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及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主管部门是( )。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申请人考试合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仍需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可以适当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内申请延续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根据意愿选择是否系安全带。()
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将被计入()信用记录。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由发证机关( )其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到其所属的出租汽车企业完成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