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后,危险驾驶罪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常适用的罪名之一,有观点认为,醉驾入刑打击面过宽,应予废除,请结合观点试述醉驾入刑的合理性。
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形。醉驾入刑的合理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1)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大,醉驾入刑能够有效规制醉驾行为,降低事故发生率。
据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对于醉驾行为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醉酒驾驶人处以行政处罚。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攀升,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醉驾现象日益严重,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制。醉驾入刑填补了刑法关于酒后驾驶的空白,醉驾入刑是希望通过严厉的刑事处罚减少醉酒驾车行为,进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刑法具有三大机能,规制、保护和保障机能。其中,规制机能是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是法律所禁止,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喝醉驾驶机动车很容易造成惨祸,对于道路上的他人人身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有着严重的威胁,该行为已然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将其规定为犯罪,告诉国民不要实施此行为,是必要的。正因有了“醉驾入刑”的规制和威慑,近几年,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下,10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2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
(2)醉驾入刑能够实现刑法的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
刑法具有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对于醉驾这一具有高度危险的危害国家、社会、法益的行为,只有对它进行定罪入刑,才能从源头上减弱甚至切断,刑法的保护机能才能得到保障。危险驾驶罪为行为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驾驶人在酒后的行为,法律将在无形中给驾驶员以压力,避免了真正造成严重后果后才觉得会受到惩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人民的生命健康。
醉驾入刑同时能够实现刑法的保障机能,即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仅在醉驾的危险射程内,将醉驾入刑的同时也保障了犯罪人在此情形下不受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的处罚,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总之,当前社会醉驾引起的悲剧事实一次又一次告诉我们,醉驾这一行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严厉打击,在国家、社会和人民安全面前,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现实情况不允许仅仅依靠行政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对醉驾进行规制,醉驾入刑具有合理性,刑法必须发挥其补充性和保障性,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和人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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