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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8-04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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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限合伙企业有自然人甲、乙和丙公司、丁公司四个合伙人,甲是普通合伙人,其他是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当然退伙。A 属于除名的情形。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并不当然退伙,B 错误。丁只是被法院强制执行了“部分”财产份额,不构成当然退伙的条件,D 错误。
下列关于股份公司退市和转板等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股票终止上市。我国的退市制度主要包括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主动退市不需要进行退市风险警示,选项 A 错误。因不能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指标、财务指标或规范运作等要求发生的强制退市,选项 B 错误。在新三板精选层连续挂牌 1 年以上的公司,可直接申请转至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 ,由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选项 D 错误。
下列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说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选项 A 错误;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选项 B 错误。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选项 D 错误。
甲欠乙 10 万元,乙欠丙 10 万元,乙的债务由丁做保证人,甲、乙、丙三人达成协议,乙的债权债务均转让,由甲直接将欠款还给丙。此事通知了丁,但丁未予答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债务承担。乙的债权债务均转让,所以 AB 说法错误。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 C 错误、D 正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债权人委员会。根据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因此选项A错误;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因此选项B错误;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作有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因此选项C错误。
某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药品研发,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下列情形中,构成其公开发行障碍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股票的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选项 A 正确。
下列担保物权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担保物权概述。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 A 正确。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转让的方式和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A 选项说“交易所”,因此选项 A 错误。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因此选项 B 错误。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因此选项 C 正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选项 D 错误。
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甲公司,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为乙公司,乙公司将之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该汇票由丁公司承兑、戊公司保证。下列情形中,丙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汇票的追索权-追索权的取得与保全。汇票的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主要有:(1)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选项 C)。
下列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担保。选项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选项 B: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 C: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选项 D: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试卷分类:注册会计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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