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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11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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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甲公司定向发行的对象可以是()。
Ⅰ.某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Ⅱ.甲公司的监事王某,有一年的证券投资经验
Ⅲ.甲公司经股东大会认定的50名核心员工
Ⅳ.甲公司的原有股东,共50名
Ⅴ.某合伙企业,其实缴出资额为300万元
本题解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39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①公司股东;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196号)第3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①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②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Ⅱ项,根据第5条规定,在签署协议之日前,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应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下列关于保荐机构更换相关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Ⅰ.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
Ⅱ.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的,可以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Ⅲ.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Ⅳ.持续督导期间,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Ⅴ.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在持续督导期间内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本题解析: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分析如下:
Ⅰ项,第44条规定,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Ⅱ、Ⅴ两项,第45条规定,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Ⅲ项,第46条规定,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Ⅳ项,第47条规定,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甲公司拟收购某上市公司,如无相反证据,下列属于一致行动人的有()。
Ⅰ.甲公司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中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Ⅱ.银行为甲公司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Ⅲ.甲公司与另一投资者之间存在联营关系
Ⅳ.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其兄弟的配偶与甲公司共同投资上市公司
本题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①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②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③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④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⑨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⑩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甲公司于2017年8月申请创业板IPO,2016年6月收购乙公司80%的股权,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比例分别为25%、30%、10%,甲公司应当披露的乙公司财务信息包括(
)。
Ⅰ.2016年末总资产、净资产
Ⅱ.2017年6月末总资产、净资产
Ⅲ.2016年净利润
Ⅳ.2017年1~6月净利润
Ⅴ.2015年利润表的重要数据
本题解析: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32条规定,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公司的设立情况、设立方式,发行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披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情况。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含)的,应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利润表的主要数据。第34条规定,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下列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法,正确的是()。
Ⅰ.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是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一种
Ⅱ.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解释性说明代替保留意见,或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
Ⅲ.如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作出调整,注册会计师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要求其限期纠正,到期后仍不纠正的,实行停牌处理
Ⅳ.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其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
Ⅴ.如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即可,不需要停牌处理
本题解析:
根据《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涉及事项的处理》分析如下:
Ⅰ项,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外的其他类型审计意见,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含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Ⅱ项,第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解释性说明代替保留意见,或者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凡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其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说明出具该意见的原因及依据,并对该意见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做出估计,无法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Ⅲ项,第7条规定,如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
Ⅳ、Ⅴ两项,第9条规定,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其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①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②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④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⑤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⑥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下列关于发审委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均为专职委员
Ⅱ.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Ⅲ.发审委会议表决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
Ⅳ.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时,发审委每次参会委员均为7名
Ⅴ.发审委委员提议暂缓表决的,需由发审委会议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管理表决
本题解析:
Ⅰ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修订)第6条规定,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66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Ⅱ项,第7条规定,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发审委委员每年至少更换一半。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Ⅲ项,第20条规定,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Ⅳ项,第28条规定,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第30条规定,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Ⅴ项,第31条第1款规定,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下列关于某上市公司编制定期报告的做法,正确的有()。
Ⅰ.上市公司预约4月15日披露年度报告,4月12日签署了重大合同,由于公司将该事项作为定期报告后续事项,因此没有立即披露临时报告
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Ⅲ.监事会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Ⅳ.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Ⅴ.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本题解析:
《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6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39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拓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第6.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与此类似。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6.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下列情形中,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销售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
Ⅰ.发行对象为原前十名股东
Ⅱ.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股东
Ⅲ.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10%
Ⅳ.最近12个月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
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联营企业
本题解析:
Ⅰ、Ⅱ、Ⅴ两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40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①发行对象为原前10名股东;②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③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④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经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发行对象;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Ⅱ项应为原前10名股东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Ⅴ项,联营企业并不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
Ⅲ、Ⅳ两项,第3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1年末净资产10%的,中国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最近12个月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除外。Ⅲ、Ⅳ两项与题干无关。
2017年10月,下列外国投资者拟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不考虑其他因素,不符合条件的是()。
Ⅰ.某外国投资机构为有限合伙企业,其管理的境外资产总额8亿美元
Ⅱ.某外国法人机构实有资产总额1.5亿美元,其母公司管理境外实有资产总额4亿元
Ⅲ.某外国投资机构其境外实有资产总额0.5亿美元,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2亿美元Ⅳ.境外实有资产总额3亿美元的境外非上市公司
Ⅴ.某外国法人机构的母公司在2015年曾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本题解析: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①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②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③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④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
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下列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与定价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主承销商关联方在定价公允、程序合规并进行相关披露的前提下可参与公司债券承销Ⅱ.承销机构自身参与公司债券认购的,必须在发行业务和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Ⅲ.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Ⅳ.承销机构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
本题解析:
Ⅰ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Ⅱ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承销机构应当对承销和投资交易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在办公场所、业务人员、业务流程、文件流转等方面设立防火墙。
Ⅲ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第26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Ⅳ项,《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99号)第15条规定,承销机构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任何不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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