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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24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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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雇乙粉刷楼房外墙。乙工作时,丙驾驶的摩托车失控撞向脚手架,致乙从脚手架上跌落,摔成重伤。乙对自己的损害( )。
本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乙的重伤是由于丙驾驶的摩托车撞击导致,乙有权就损害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雇佣乙从事劳务,依据司法解释,乙也可以要求雇主甲承担连带责任。
甲在2005年与乙登记结婚,2010年又与丙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2015年甲与乙协议离婚。现甲与丙的婚姻( )。
本题解析:
AB两项,在我国,重婚是无效婚姻。本题中的甲在与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丙登记结婚,构成重婚,即使二人生有一子,也不影响重婚的成立。尽管后来甲与乙办理了协议离婚,只剩下其与丙的一个婚姻关系,但这个婚姻仍然是违法的,不因前一个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转变为合法,即因重婚所导致的婚姻无效不具有逆转性。
C项,婚姻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只有一个,即胁迫。《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D项,成立与是否有效是两个概念,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当然成立。
甲网购了一条乙销售的裙子,收到后发现面料不是乙宣称的真丝,便在网站上给了差评。乙认为甲的差评影响到网店声誉和商品销量,遂联系甲要求其删除差评,并表示愿退还双倍货款,甲拒绝。乙后来了解到,甲系一服装店店主。甲的行为( )。
本题解析: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题中,甲购买了乙销售的裙子,即为消费者。甲给予差评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客观上也没有编造事实,属于正当行为。并且,乙销售的裙子确实不是真丝,却宣传为真丝,货物与宣传不符,消费者甲给予差评的行为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构成侵权。
交通协管员甲以真实身份从多名请托人处收受巨额财物,后向与之关系密切的某交警“打招呼”,让其对请托人的违章行为减免处罚。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本题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本题中,交通协管员甲与其关系密切的某交警“打招呼”,通过交警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本人也收受了请托人的巨额财务,其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A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B项,受贿罪的主体一般为国家工作人员,甲并不满足该罪的身份要件,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C项,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甲并没有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是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闻到邻居乙的房间有刺鼻煤气味,便破门而入关闭煤气管道阀门,此时煤气爆炸,甲、乙均被炸伤。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甲是为了保护乙的人身安全而被炸伤,并没有侵权人,受益人乙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非赔偿甲的全部损失。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30日交货,乙于10月5日付款。9月30日甲得知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暂不交货。甲行使的是( )。
本题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本题中,甲是先履行一方,在得知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后便暂时停止履行义务,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A项,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本题中不存在保证的情形。
C项,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本题中,甲是先履行的一方,无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项,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本题中不存在同时履行的情形。
甲欠乙5万元逾期不还,乙要求甲马上偿还,否则就起诉。甲遂将自己仅有的财产即市价5万元的汽车以4万元卖给知情的丙,后被乙得知。对于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还是无偿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如果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①债务人实施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收购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③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要求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本题中,汽车市价5万元,甲以市场价的80%即4万元转让给丙,并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不满足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因此,乙无权撤销。
下列关于收养关系解除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收养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
AB两项,《收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D两项,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除非与送养人达成协议解除,否则无法解除收养关系。
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
本题解析:
A项,《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B项,《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C项,《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D项,《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下列选项中,属于成立组织卖淫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 )。
本题解析: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行为。
B项,组织卖淫罪对被组织的卖淫人员有人数要求,但对组织者人数并没有要求。
C项,组织卖淫罪并不要求非法获利巨大,刑法对其犯罪数额并没有作出规定。
D项,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方式,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①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如行为人以开酒店、旅馆、娱乐场所为名,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②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可见,组织卖淫罪并没有要求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
试卷分类:数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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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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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396经济学类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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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396经济学类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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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西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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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管理类联考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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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学硕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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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学硕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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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管理类联考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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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硕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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