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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24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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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金科公司约定,甲委托金科公司为自己提供出借人的相关信息,甲在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后向金科公司支付报酬。后根据金科公司提供的信息,甲从创富公司借款36万元并以其房产设定抵押,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甲与创富公司之间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 )。
本题解析:
《民法典》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题中,甲与创富公司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签订的主体、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甲与创富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甲与金科公司约定,甲委托金科公司为自己提供出借人的相关信息,甲在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后向金科公司支付报酬。后根据金科公司提供的信息,甲从创富公司借款36万元并以其房产设定抵押,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甲与金科公司之间的约定属于民法典中的( )。
本题解析:
C项,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金科公司为委托人甲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且甲支付金科公司报酬,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A项,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B项,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D项,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甲加盖违章建筑,并串通负责房屋征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甲违法获得了200万元征收补偿款,事后,甲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乙。
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
本题解析:
A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乙未实施诈骗行为。B项,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乙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帮助甲多得了补偿款,但并不是占为己有。C项,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乙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D项,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乙不是企业职员,不符合犯罪的主体要件。
甲加盖违章建筑,并串通负责房屋征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甲违法获得了200万元征收补偿款,事后,甲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乙。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本题解析:
A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骗取征收补偿款200万元,构成诈骗罪。B项,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C项,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D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甲并未侵占他人财物等物品。
甲(13周岁)因考试成绩不理想将自己的书包扔掉,甲扔掉书包的事实属于( )。
本题解析: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甲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丢掉书包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行为,因此可以独立实施,甲的行为是对书包所有权的处分,是民事法律行为。
甲声称具有某海外名校学历,与乙登记结婚。半年后,乙发现甲的毕业证书是伪造的。甲、乙之间的婚姻( )。
本题解析: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未将欺诈规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情形,甲乙之间的婚姻有效。
甲(10周岁)、乙(11周岁)、丙(12周岁)翻越高速公路天桥旁水泥护栏后,趴在防护网上往高速公路抛掷石块击打过往车辆,其中一石块击中司机丁致其重伤,但无法确认该石块是谁投掷。丁的损害应由( )。
本题解析: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本题中,甲、乙、丙向高速公路上的过往车辆投掷石块,三人实施危及他人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司机丁的损伤,但是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所以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甲乙丙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丙造成丁损害,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甲公交公司的司机乙为避让闯红灯的行人丙而急刹车,使乘客丁摔倒受重伤。丁的损害应由( )。
本题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题中,甲公交公司是承运人,丁是乘客,丁受重伤不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也不是由于丁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甲公交公司应当对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乙是甲公交公司的员工,乙执行职务的行为产生的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病重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
本题解析:
《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李某从2013年8月到2014年9月租住在丙市,丙市为李某的经常居住地。因此,李某的住所为丙市。
甲误把张某当作李某推入水井,意图将其淹死,但事实上井中无水,结果张某摔死。这属于( )。
本题解析:
A项,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甲预想侵犯的对象李某和实际侵犯的张某在法律性质上相同,都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客体并没有错误,而是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B项,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C项,行为偏差,又称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打击错误必须是行为的误差,而题目是对象的错误。D项,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其包括三种情况:①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②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③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甲意图将其淹死,但井中无水,结果被害人摔死,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
试卷分类:数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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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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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396经济学类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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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396经济学类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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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西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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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管理类联考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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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学硕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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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学硕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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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管理类联考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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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硕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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