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等级:
发布时间: 2021-12-24 11:52
扫码用手机做题
甲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一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如交房时房价下跌,买方可要求退房或要求卖方退还差价。该约定产生的债属于( )。
本题解析:
A项,甲与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可分,不是可分之债。BC两项,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履行。本题中,债的标的有两种:退房或者退还差价。因此是选择之债,不是简单之债。D项,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本题中的标的物是一套具体的房屋,是特定物,是特定之债,不是种类之债。
甲将母亲的骨灰葬于乙村坟地时,将自己的一对手镯随葬。该手镯的所有权属于( )。
本题解析:
手镯在随葬之前,所有权属于甲。甲决定将手镯随母亲的骨灰葬于乙村,是对手镯行使处分权,其处分意思是将手镯埋藏于母亲身边,但是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手镯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民法典》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本题中,手镯的所有权人是明确的,所以该手镯的所有权不属于国家。
甲、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下丙。丙的出生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 )。
本题解析: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其中,非行为事实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例如,物的继续占有。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AB两项,丙的出生与丙的意志无关,并非丙有意识的活动,因此,对于丙而言,出生属于非行为事实,而不是行为。CD两项,丙的出生本身是一种客观现象的发生,而非客观现象的持续,所以属于非行为事实中的事件,而不是状态。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将甲公司的氯气运至某市。甲公司在装运时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容器。运输途中一罐氯气滚落到马路上,乙公司的司机甄某未察觉,氯气泄漏致数人中毒。受害人的损害应由( )。
本题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是氯气的所有人,乙公司是氯气的占有人,甲公司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容器对氯气进行包装,乙公司在氯气滚落马路时未及时发现,甲、乙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B两项,甲公司的行为与乙公司的行为相结合,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共同侵权行为,不是单独承担全部责任,而是承担连带责任。C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甄某是乙公司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造成的损害应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非法举办推介会,以支付40%的年息为条件,向50多名退休人员“借款”300多万元。甲后将这笔钱转借给乙,并约定收取60%的年息。不料乙携款潜逃,致甲无法归还借款。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本题解析:
A项,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甲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该罪。BC两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前者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而后者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本题中,甲虽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但是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只是将吸收到的存款转借,赚取利息,所以甲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D项,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不是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不成立该罪。
甲明知乙意图杀人,仍为其提供毒药。第二天,甲后悔,向乙索回毒药,遭乙拒绝,乙于当晚投毒杀人得逞。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本题解析:
甲明知乙要杀人为其提供毒药,是乙的帮助犯。A项,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乙已经着手杀人行为,不是犯罪预备,甲作为乙的共犯也不是犯罪预备。B项,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乙投毒杀人得逞,犯罪已完成。C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在共同犯罪中,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本题中,甲是帮助犯,他虽然后悔了,但是没有成功从乙处索回毒药,没有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不成立犯罪中止。D项,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既遂,则帮助犯也既遂。乙故意杀人既遂,因此,甲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根据我国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时间为( )。
本题解析:
《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确定时间为( )。
本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试卷分类:数学一
练习次数:90次
试卷分类:政治
练习次数:91次
试卷分类:396经济学类联合
练习次数:174次
试卷分类:396经济学类联合
练习次数:917次
试卷分类:西医综合
练习次数:122次
试卷分类:管理类联考综合
练习次数:155次
试卷分类:学硕教育学
练习次数:149次
试卷分类:学硕心理学
练习次数:167次
试卷分类:管理类联考综合
练习次数:282次
试卷分类:法硕非法学
练习次数:32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