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护师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主管护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加主管护师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主管护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具备中专学历,经护士执业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护士执业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护士执业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经护士执业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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