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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0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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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的特征的说法中,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 )
本题解析:
D选项错误,法是人与人相处的准则,不同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技术规范和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的自然法则。
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本题解析:
【考点】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拘禁罪【详解】A项和B项均涉及转化犯的问题,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既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狱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A选项中监管人员的殴打行为,已经导致被监管人骨折,因此应依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因此,A项错误。《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导致被害人伤残的结果。B选项中的行为即符合转化的条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选项中被摘除器官的人是不满18周岁的人,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C项错误。D项中,因违帮规,黑社会成员承诺并同意截断自己的1截小指头,由于其对被侵害的权益有处分权,因此排除犯罪成立,不成立故意伤害罪,D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陷阱】本题看似简单,却存在诸多陷阱。A、B两项都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因为都存在致被害人骨折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转化情形。C选项中涉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问题,如果是未经同意或者被摘除器官的人不满18周岁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该题考核的内容比较细化,需要考生在平时复习的时候,更加用心和仔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由此可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268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由此C选项正确。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因此D选项正确。
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 )
本题解析:
按照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确应依法从严惩处。A正确。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需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才构成寻衅滋事罪。B正确。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甲的行为属于事出有因,确实不宜轻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C正确。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和《关于对判处管制、宜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医疗场所并不属于禁止进入的几类区域、场所,且从题干分析并无必要禁止甲出入医疗机构。故D错误。应选D。
在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此时法官的哪种做法是错误的?(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此可知,ABD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条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章“任务和基本原则”部分,表明了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因此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也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选项C错误。
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此,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的问题。抢劫案属于需要立案侦查才能查明的公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抢劫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玩忽职守罪。同时该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内容,即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的时候。特别法优先,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
A项,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执行判决失职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A项错误。
B项,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过失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的,符合《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B项错误。
C项,客观上警察没有履行自己立即出警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警察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正确认识,属于过失。警察成立玩忽职守罪。故C项正确。
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使被骗300万元,国家利益受损。该行为满足《刑法》第406条的规定,成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D项错误。
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资源开发合同后,A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纠纷发生后,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单选)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国家主权豁免。A和B项,主权国家的豁免权可分为三层:
(1)管辖豁免;(2)诉讼程序豁免;(3)执行豁免。每一层豁免权均需国家单独作出放弃表示,甲国明确放弃诉讼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所以乙国法院不能查封甲国财产,A错误,B正确。
C项,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是特定和明确的,一国对某一特定案件或事项放弃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在今后所有案件或事项中都放弃豁免权,所以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过判决并不能当然使乙国获得强制执行的权力,仍需甲国对乙国做出放弃执行豁免的表示方可,C错误。
D项,甲国的豁免权是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而产生的,所以乙国不得以自己的限制豁免立场改变甲国的执行豁免权,D错误。
甲国为沿海国,乙国为群岛国,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人T岛。乙国主张对新发现的距其群岛水域200海里以外的礁石享有主权。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海洋法、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A正确,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B错,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确定与其他陆地领土相同,但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C错,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及在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D错,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
试卷分类:公共与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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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公共与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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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公共与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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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公共与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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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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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人力资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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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经济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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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财务会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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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财务会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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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财务会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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