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等级:
发布时间: 2021-11-09 10:57
扫码用手机做题
下列关于法的规范作用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
本题解析:
考查法的规范作用。参见三大本相关内容。D选项错误,法的规范作用之所以能够实现,决定性因素在于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乙接受他人教唆,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选项B说法正确,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有责性。据此,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选项C说法错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
选项D说法正确,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构成包庇罪。
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绑架罪。 AB项,绑架罪是以人为质,向第三者提出不法要求。主观上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担忧的意思。只要行为人具有这一意思,即使客观上还没有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甲劫持乙的目的就是以人为质,准备向第三者勒索财物,已经成立绑架罪的既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乙在向其母索要钱财时说谎的行为,不影响甲已经既遂的绑架罪的定性;并且由于乙的说谎行为并没有甲的参与,所以甲只成立绑架罪。但是如果甲逼乙向家人索取赎金时,乙恳求甲不要告诉家人真相,甲同意,即甲参与了乙向家人隐瞒真相索取财物的行为,则甲前面绑人勒赎的行为成立绑架罪,后面同意乙自行交付时,甲的绑架罪行为结束,而成立另起犯意的抢劫罪,即采取暴力(拘禁)压制被害人反抗,迫使被害人自行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对甲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故CD项错误。
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1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乙不知情。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ABC项,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以行贿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成立行贿罪。由于乙并没有认识到财物,没有受贿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虽然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但是各自有自己的构成要件,成立行贿罪,并不意味着对方一定成立受贿罪。故ABC项正确。
D项,保姆没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保姆误以为自己是在为主人的受贿罪提供赃物方面的帮助,由于主人没有受贿罪,所以保姆的帮助行为也不能成立犯罪。故D项错误。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故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乙属于被报请减刑的人,因此是“应当”通知参加,而非“可以”,故B正确,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减刑程序不允许律师到庭发表意见。故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因此其假释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本题选B。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 )
本题解析:
【考点】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详解】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故C选项正确。
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
本题解析:
【考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详解】甲用受贿的钱财购买别墅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A选项非为正确选项;B选项中提到的汽车是犯罪工具而非赃物,乙明知是用来抢劫的汽车而修改其颜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帮助犯;C选项中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的,属于抢劫罪的共犯,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主体限于本犯以外的第三人,因此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方式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其中窝藏是指采用隐藏、保管的方式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丁为盗窃来的汽车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一种隐藏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选项为正确选项。
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
本题解析:
(原答案为A,正确答案为AB)【考点】特殊期间的计算【详解】刑事诉讼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为避免诉讼延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诉讼活动不得超出法定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该条并未对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不计人审限,故应计入审限,选项A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选项C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故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选项D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据此,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是应计入审理期限,选项B正确。
国家工作人员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温某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温某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受贿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183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不是“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本题最高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法院是二审法院,只有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才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D正确。本题选D。
试卷分类:公共与行业知识
练习次数:139次
试卷分类:公共与行业知识
练习次数:119次
试卷分类:公共与行业知识
练习次数:125次
试卷分类:公共与行业知识
练习次数:123次
试卷分类:法学类
练习次数:121次
试卷分类:人力资源类
练习次数:115次
试卷分类:经济学类
练习次数:120次
试卷分类:财务会计类
练习次数:117次
试卷分类:财务会计类
练习次数:121次
试卷分类:财务会计类
练习次数:1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