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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0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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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C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33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本题中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并非为人民法院,而是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以收监的决定不由法院作出,故D项错误。本题选C。
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据此可知,这里甲“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仍收取其财物,构成受贿罪。本案中,甲已经推测到20万元可能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仍然予以接受,因此,甲对自己的受贿行为持放任的态度。如果这笔钱确实是乙送的,甲又承诺为乙谋取利益,那么甲构成受贿罪。本案中,这笔钱确实是乙送的,所以甲构成受贿罪,乙构成行贿罪,丙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解析:
【考点】劫机犯罪的管辖权问题【详解】根据《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5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劫持发生在甲国航空公司国际航班上,所以甲国有管辖权,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由此乙国并没有引渡的义务,但如果不引渡,必须在乙国境内进行审判,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对劫机犯罪不具有管辖权。所以D选项错误。
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性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管辖权以争端方的同意为条件,甲国有权在加入公约时声明不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约束,A错误,B正确,C错误;国际海洋法法庭仅对海洋争端有管辖权,但并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D错误。
2012年,中国多个城市爆发针对日本“钓鱼岛国有化”示威游行事件。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本题解析:
考查《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条、第7条、第8条。
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本题解析:
【考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详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据此,B、C、D选项正确,A选项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基本法”是错误的,本题选项为A。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关于两者描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
本题解析:
考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A选项说法错误,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试卷分类:公共与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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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公共与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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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公共与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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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公共与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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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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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财务会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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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财务会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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