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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1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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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对( )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
本题解析: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某期货公司的期末财务报表显示,流动资产为6000万元,流动负债为5500万元。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该公司采取以下( )监管措施。
本题解析: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期货公司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本题中,该期货公司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为:6000/5500=1.09,高于100%,符合规定要求,无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刘某为甲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在得知乙期货公司给居间人较高的返佣后,私下将新开发的客户介绍给乙期货公司。刘某违反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是( )。
本题解析: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三十条规定,除所在机构同意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本题中,刘某私下充当乙期货公司的居间人获取返佣,损害了甲期货公司的利益,违反了上述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甲是某期货公司的客户。该期货公司多次采取私下对冲、对赌等行为,未将甲的指令入市交易。则该期货公司因此形成的交易结果( )。
本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客户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某期货公司是期货交易所的非结算会员,小王是该期货公司的客户。某日结算后,期货公司向小王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次日,小王未在通知时限内及时追加,期货公司对小王所持有的全部合约实行强行平仓,数额高于所需追加保证金。如果期货公司对小王强行平仓后资金仍不足以弥补合约损失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
本题解析: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赵某是某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赵某为了发展业务,对其客户谎称另一期货从业人员经常出去赌钱,现在欠了很多赌债,千万不要把自己的期货交易委托给他管理。则赵某的行为违反了( )规定。
本题解析:
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期货公司的期末报表显示,其净资产为6000万元。监管机构发现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用于申购新股,在期末时仍有2000万元处于申购新股冻结状态,公司未对这部分资金进行风险调整(假设申购新股资金的风险调整比例为10%)。在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整后,该公司的期末净资本实际为( )万元。
本题解析:
期货公司净资本是在净资产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一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其他调整项。则该公司的净资本=6000—2000×10%=5800(万元)。
吴某为某期货公司客户,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进行交易,在该公司营业部经理推荐下,将交易全权委托给营业部员工丁某,不久,吴某发现其账户亏损10万元,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按照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吴某应向( )提起诉讼。
本题解析:
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期货交易所的账户将该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期货交易所在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后,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期货交易所的行为构成( )。
本题解析:
本题中,乙期货交易所只是在甲公司走私后才帮助其转移资金,对走私行为并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不构成走私罪(共犯)。《刑法》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本案例中乙期货交易所的行为属于洗钱罪中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行为。
试卷分类:期货投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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