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免考科目有两科,分别为《资产评估相关知识》和《资产评估基础》。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评定为资产评估专业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基础》科目。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免试(以下简称免试)管理工作,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免试管理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免试资格审核工作。
第三条符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经济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经济法》科目;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工程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科目或者《机电设备评估》科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科目。
第四条申请免试的人员,应当在中评协网站“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平台)下载并填写《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免试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原件、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批准文件,报所在地地方协会审核。
第五条地方协会应当审核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机构不属于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机构的,应当审查该机构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第六条地方协会应当自收到免试申请材料后30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免试申请人。对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将其相关信息录入考试平台。
第七条免试申请人取得免试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提出变更免试科目。
第八条地方协会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年度免试审核情况报中评协备案。内容包括:
(一)年度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免试资格审核情况报告;
(二)年度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免试人员汇总表(见附表1);
(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免试申请表(见附表2);
(四)免试申请人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中评协应当对地方协会免试资格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取消免试资格;对违规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建议所在地方协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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