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征用X省Y市Z县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60亩开发建设一综合小区。该项目预计总投资为5.88亿元,其中征地补偿费及出让金共1.08亿元已全部支付,工程分三期建设(用地规模相同),每期投资均为1.96亿元。一期工程于2001年4月动工,2001年8月底,开发公司已投入500万元,9月1日拟向银行申请在建工程抵押,2002年6月一期工程竣工依法交付使用,同时某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担保公司实有资本3000万元,此前已对外提供担保6亿元。2002年2月H公司与开发公司订立住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产权登记面积与约定面积误差不得超过2%,否则有权退房。H公司在接收住宅时又另购开发公司写字楼(现房)。H公司总购房款为800万元,其中写字楼价款为200万元。当地契税税率为4%。
按月缴纳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李某于2002年7月将已购公有住房转让后,购买该小区中一套住宅,购买时申请了公积金抵押贷款,担保公司提供了担保。李某委托施工单位装修住宅,同年9月底交付使用。假设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职工李某于一年后即2003年10月发现装修质量问题,而施工单位以已过装修合同约定的一年保修期为由拒绝保修,最终由物业公司进行了维修。
关于开发公司一期工程2001年9月1日能否设定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