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大华汽车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 5 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以预收款方式销售 A 型小轿车 20 辆给甲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 10 万元。合同约定,5 月 20 日预收货款 100 万元,6 月 20 日交货并付清余款,5 月 25 日实际收到预收款 100 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B 型小轿车 25 辆给乙汽车经销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 12 万元。合同约定分两次支付购车款,5 月 31 日支付价税合计金额 169.5 万元,6 月 30 日支付剩余款项。当月发出小轿车 10 辆,截止月底,大华汽车生产企业收到价税款合计 100 万元,尚未开具发票。
(3)销售 C 型小轿车 30 辆给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税售价 15 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特约经销商当月支付了全部货款,大华汽车生产企业给予经销商 5%的销售折扣。
(4)将新研发的 D 型小轿车 6 辆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该型号小汽车目前没有公开市场报价,每辆小轿车生产成本 8 万元。
(5)将 2013 年 3 月购入的一辆高档小汽车出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 18.68 万元,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放弃税收优惠)。
(6)将自产的 E 型小轿车 10 辆投资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该公司 30%的股权。该型号小轿车的平均售价为每辆 20 万元,最高售价为 22 万元,上述售价均为不含税价格。
(7)从轮胎厂购买汽车轮胎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30 万元,税额 3.9 万元;支付运输费用 4 万元,取得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该批轮胎当月生产领用了其中的一半用于生产 C 型小轿车。
(8)当月购进汽车挡风玻璃 3000 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50 万元,增值税税额 19.5 万元;支付给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运费价税合计 10.9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支付。
(9)当月购进一栋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400 万元,增值税额 36 万元。 (10)当月处置位于本市的厂房一栋,该厂房购置于 2009 年,购买原价 200 万元,出售取得含税售价 515 万元;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当月将闲置的一栋厂房对外出租(在本市),合同约定租期 3 年,每月不含税租金 8 万元,一次性收取 2020 年 6 月至 12 月的租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收取租金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所有业务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并抵扣。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 9%,成本利润率为 8%。
要求:
(1)逐笔计算 2020 年 5 月大华汽车生产企业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简易计税金额。 (2)编制第 10 笔业务的会计分录。
(3)计算 2020 年 5 月大华汽车生产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 2020 年 5 月大华汽车生产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