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设备销售,设备融资租赁(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和其他业务,2018年12月发生如下增值税相关业务:
(1)12月3日,出售设备一台给甲公司,并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500000元,税额为80000元,代垫运费6600元,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设备发票注明:实际受票人为甲公司,金额为6000元,税额为600元,设备已经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都交给甲公司,款项尚未收到。
(2)12月10日,融资租赁建筑安装设备取得收人348000元,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已全部收取。
(3)12月11日,购进化工专用设备--批运抵企业,拟融资租赁给某化工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200000元,税额为32000元,款项已支付,因与化工生产企业有关融资协议还在洽谈,设备尚未发出。
(4)12月18日,将公司总经理专用的小汽车以200000元出售,取得款项,该小汽车于2009年8月购进,购进价格为400000元,累计已提折旧240000元。
(5)12月22日,通过境外某公司境内代理人支付管理软件服务费74200元,取得境外公司收款凭据和境内代理人转来的管理软件服务费增值税完税凭证注明,增值税4200元
(6)12月28日,当年累计向某特种设备加工厂购进设备(适用税率为16%)满足返利条件,从销售方取得返利100000元,这些设备均已出售。
(7)12月30日,某种设备专用添加剂因雪灾全部损失,经管理层批准结转损失,该添加剂实际账面成本为50000元,购进时进项税额已抵扣8000元。
(8)12月31日,技术人员为某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收取技术咨询费106000元,税额为6000元。假定该企业11月增值税无未抵扣进项税税额和未抵扣应税服务项目金额;取得的扣税凭证均合法有效,资料齐全,并按规定认证相符。(2014)
问题:
(1)逐笔作出该企业上述业务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2)作出12月末应交增值税额的结转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