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甲公司是一家主板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为26000万股。2021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双方开始洽谈。
甲公司的董事长朱某2021年4月10日将“资产重组”信息告知妻子马某,马某现任丙基金管理公司“扬帆1号”的投资经理,按照该股票投资基金事先订立的换仓计划,恰逢次日调仓换股甲公司股票30万股。
2021年4月20日甲公司办公室的打字员无意中将公司筹划资产重组的信息透露给投资者李某,李某立即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
2021年5月30日,甲公司董事会就资产重组方案作出了决议并依法进行公告。在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发布前,甲公司的独立董事张某认为其内容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如果披露应当同时公告自己的反对意见。对此,董事会未予理睬。临时报告发布后,丁公司的董事会指示其两家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在对甲公司保密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各自买入甲公司的股票800万股。
2021年6月,该重大资产重组决议经甲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开始实施。
2021年8月起,证监会对甲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李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抗辩:甲公司的重组方案在2021年4月份时尚未签署,而且董事会尚未通过,其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其买入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证监会还调查发现:甲公司副董事长王某利用他人账户购买本公司股票,并且在卖出前发出不确定的重大合同信息,以维持高股价。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马某所管理的“扬帆1号”基金买入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内幕交易罪?并说明理由。
(2)李某购买甲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说明理由。
(3)独立董事张某要求临时报告公告自己的反对意见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4)丁公司的董事会对其两家子公司的指示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5)李某关于其“在4月份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副董事长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