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某市甲银行下属金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兼营金银首饰的来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清洗、修理业务。2021年8月主要发生下列业务: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纯金首饰取得销售收入50万元,销售纯金首饰同时收取的包装盒价款0.25万元;
(2)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2条,收到委托方提供的黄金价值1万元,本月将已加工完毕的金项链移交给委托人,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00元,代垫辅助料件不含税价款300元,受托方无同类金项链销售价格;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镀金首饰,取得销售收入2.34万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铂金首饰,取得销售收入3.5万元;
(4)将金银首饰与装饰手表、高级钢笔组成礼品盒销售给消费者个人,取得销售收入共计3.51万元,其中金银首饰价款2.925万元,装饰手表和高级钢笔价款0.585万元;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纯金项链,新金项链售价为1.8万元,旧金项链作价1.2万元,取得新旧项链差价款0.6万元;
(6)外购珠宝玉石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当月将其中的50%用于加工金银镶嵌首饰;
(7)当月发生金银首饰修理、清洗业务,取得含税收入1.16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金店当月应纳消费税合计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