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基本情况:某化妆品生产企业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自行核算的相关数据为: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总额60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4500万元,税金及附加525万元,销售费用360万元,管理费用34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另外取得营业外收入800万元以及投资收益35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已经预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该企业2019年有尚未弥补的亏损10万元。
该企业适用的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1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出租不动产采用一般计税方法,12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无余额。
广告宣传费2019年未抵扣完金额为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019年未抵扣完金额为10万元。
2021年4月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对2020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以下相关问题:
(1)12月20日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0箱A牌高档化妆品的代销清单及货款226万元(50箱A牌高档化妆品成本价1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0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A牌高档化妆品 2260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A牌高档化妆品 2260000
(2)企业在2020年7月1日将本地闲置的厂房出租,合同中列明年含税租金收入26.16万元,未列明租期。企业于2020年7月1日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26.16万元,款项已经收到。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61600
贷:其他应付款 261600
相关折旧已经正确计提并计入了正确的会计科目。企业已经在租赁合同上贴印花税票5元,并缴纳了房产税1.08万元。该厂房原值5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减除比例为20%。
(3)管理费用中含有业务招待费120万元、广告宣传费10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含该企业通过省民政厅向目标脱贫地区捐款20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100万元;
(5)营业外收入中含有企业转让专利技术的转让所得6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收入为11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为495万元,缴纳相关费用5万元;
(6)成本费用中含2020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2000万元、职工福利费30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2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5万元;
(7)6月8日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新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万元,增值税款7.8万元。当月投入使用,进项税额已按规定申报抵扣。企业选择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一次性扣除。当年会计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按6年计提折旧,已经计提了折旧费用10万元。
(8)7月10日购入一台符合有关目录要求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支付金额30万元、增值税额3.9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假设净残值为5%,按照10年计提折旧,当年已经计提了折旧费用1.1875万元,计入制造费用并已经结转入产品销售成本。企业选择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一次性扣除。
(9)投资收益350万元,其中直接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投资收益50万元,从境外分公司分回的股息300万元,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当地所得税率为20%(不考虑境外征收的预提所得税)。
(1)逐一指出企业的各项业务会计处理存在的错误之处(若有)及对税收的影响;无错误的,指出其纳税调整金额。(单位:万元,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2)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简表)。(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