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材料一:志远公司4 月份发生以下采购业务:(1) 4月16 日,向北岳公司采购甲材料20 000 于克,单价10 元,货款合计200 000 元,增值税税率16%, , 进项税额32000元;采购乙材料9 000 于克,单价15 元,货款合计135 000 元,增值税税率16%, 进项税额21 600 元。甲材料的采购款以转账形式结清,乙材料采购款尚未支付。(2) 4月22 日,志远公司收到上述两种材料,支付运输部门运杂费2 900 元,增值税税率10% ,, 进项税额290 元,并经验收后入库。同时开出为期3 个月的商业汇票,与北岳公司结算乙材料的采购款。两种材料同时运达,运杂费按材料的重量比例分配计入其采购成本。(3) 4月25 日,购置一台新设备,买价58 000 元,增值税税率16%, 进项税额9280 元;包装费200 元由卖货方代垫,按16%税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32元;支付运输部门门运杂费500元,按10%.税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50 元;同时还临时雇人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支付费用200 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志远公司4 月16 日的材料采购业务,会计记录不涉及的会计科目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