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某县税务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偷税行为,稽查局立案后于2018年5月20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对该酒店的账簿及记账凭证进行了核查;同时经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该酒店当年1~4月份采取少列收入的方式偷税150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县税务稽查局于5月28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酒店在提供纳税担保后,于5月31日向该县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县税务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于6月10日以该酒店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的行为不服,不必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