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2019年7月7日,河北省廊坊市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按照举报线索对华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廊坊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通过检查,稽查局发现华丰公司少申报缴纳201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280万元和201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350万元。稽查局决定: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土地使用税税款,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2019年12月17日,稽查局向华丰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处少缴土地使用税税款的50%即315万元罚款,并向华丰公司告知了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19年12月31日,稽查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少缴土地使用税税款的50%即315万元罚款。2020年2月20日,华丰公司向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于是作出如下决定:维持稽查局所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华丰公司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法定权利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