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021年3月,某县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16年3月以18000万元协议购买用于该房地产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了契税。
(2)2016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6000万元;另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显示企业向银行支付
利息3000万元(其中银行加罚的利息1000万)。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同时当地规定除利息之外的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3)2019年12月该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扣留已经包括在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600万元,建安企业就质量保证金未开具发票。
(4)2021年3月该项目已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不含税收入5400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10%以成本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5)该企业已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108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销售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不动产(老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考虑印花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金额是(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