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黄河公司与兴邦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黄河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9%。2019 年 1 月 1 日双方签订一项大型设备的建造工程合同,具体与合同内容及工程进度有关资料如下:
(1)该工程的造价为 4 800 万元,工程期限为一年半,黄河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兴邦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黄河公司结算一次。该工程预计 2020 年 6 月30 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 3 000 万元。
(2)2019 年 6 月 30 日,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 900 万元,黄河公司与兴邦公司结算合同价款 1 600万元,黄河公司实际收到价款 1 400 万元。
(3)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 2 100 万元,黄河公司与兴邦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 200 万元,黄河公司实际收到价款 1 500 万元。
(4)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 3 200 万元,兴邦公司与黄河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 2 000 万元,并支付工程剩余价款 1 900 万元。
(5)假定上述合同结算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黄河公司与兴邦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兴邦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
(6)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一段时间履行的履约义务,黄河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
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等因素影响。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2019 年 6 月 30 日,黄河公司“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