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有一条驳壳船租予乙进行海上运输,租期3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乙一次性向甲交付租金50万元。租赁的第二年,甲因资金紧张将该船卖予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价格500万元。约定在船舶过户登记后、乙的租期届满前,丙分期付清全部款项。因甲无法现实交付,双方约定租期届满,由丙向乙行使返还请求权,并由甲通知乙。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办理了该船的过户登记。丙买得该船后,因资金紧张向丁借款250万元,丙以该船进行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丙向戊借款250万元,丙通知乙该船质押于戊。后丙又将该船卖给庚,并通知乙将该船交给庚,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租赁期间第二年届满时,该船遇不可抗力灭失(该船未保险)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未经乙同意,将该船卖给丙,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若甲丙办理船的过户登记前,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丙欲起诉甲,应由何地法院管辖?已知甲住所地为A区,丙住所地为B区,合同签订地为C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D区。?
3.丙起诉甲后,甲欲提出管辖权异,应在何时提出?若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甲对此不服,可以寻求何种救济?寻求救济期间,是否影响原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4.该船因不可抗力灭失,乙可行使何种权利?为什么??
5.丁是否对该船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6.戊是否对该船享有质权?为什么??
7.丙未经丁、戊同意,丙与庚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8.如果该船未灭失,丁、戊、庚发生权利冲突,何者优先?为什么??
9.该船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